金融中介机构融通资金的基本责任

匯思

2002年02月28日

金融中介机构融通资金的基本责任

金融中介机构的主要功能是把储蓄转化成为投资。金融体系的稳定及有效运作,有赖这些机构切实履行融通资金的基本责任,避免从事窒碍金融中介功能的活动。

我在《观点》专栏每次谈到金融业或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角色时,往往会提及「金融中介」这个技术名词。金融中介或中转,是指把社会上的储蓄转化成为投资,这个过程对经济增长及发展非常重要。我反复提到金融中介,是希望提醒大家注意金融业的这项基本功能。无论是监管当局、金融业界或市民大众都应该清楚这一点。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即金融中介机构)更应理解,它们成立的基本目的便是要履行这项经济功能。

若以金融中介这项基本功能来衡量,有时候金融中介机构为争取盈利机会所采用的业务策略是否恰当可能会值得商榷。若能具体说明这些值得商榷的业务策略的特点或类别,固然可以为金融中介机构提供有用的指引,使它们尽量规避,但可惜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可能。此外,由于金融中介机构较贴近市场,也较了解具体市场活动的意图及效果,所以我们作为监管机构还是希望由它们自行判断。我们相信金融中介机构都能明白它们作为金融中介服务的持牌人,若是从事一些会影响金融中介渠道整体稳定及有效运作的业务策略,最终会损害它们自己的长远利益。事实上,监管当局都是经过审核认为申请人符合适当人选标准才会发出牌照,其中一项重要标准就是申请人能够切实履行作为持牌人的融通资金的基本责任,避免从事影响金融系统稳定的活动。

监管当局有需要不时提醒金融中介机构本身的角色及责任,希望业界不会介意。面对资讯科技突飞猛进及金融市场全球化的发展,透过金融中介渠道获利,但却因而影响金融中介整体稳定及有效运作的机会较以前增加。例如,人们在网上进行金融交易后可在境外入帐:此举令市场透明度大为降低,有利进行市场操控活动,最终会危害市场的健全运作。此外,大型而结构复杂的国际金融机构的出现,也对这些机构本身的管理工作带来不少挑战,以致一般运作层面的人员未必会时刻紧记履行金融中介机构融通资金的基本责任的重要。

读者必然留意到报章时有提及的市场传闻,表示大户刻意舞高弄低(俗语所谓「炒上炒落」)某些金融工具的价格。身为维护金融市场整体稳定及有效运作的人员,我听到这些传闻时总觉得有些不安。市场的功能是有效地找出合理的价格。定价功能运作愈有效率,价格便愈可靠,金融市场发挥金融中介以促进经济繁荣发展的作用也愈有效。所有市场人士应该都是承价人,意思是按市价买入或卖出,期望价格变动有利于己方时可以获利。换言之,彼此买入或卖出时都不应刻意把价格推向某个特定方向以能图利。这两种做法的差别相当微妙,但却十分重要。前者有助金融市场发挥重要的金融中介功能,后者却是公然操控市场,损害金融市场的中介功能。以我来说,金融中介机构若是参与或促成这类操控活动,更是未能履行它们作为持牌人的基本责任。

我们再以香港持牌银行融通资金的基本责任来说明,但我先要强调一点,就是目前我们在这方面并无问题。我们认为持牌银行要履行这个责任,应以不危害银行体系整体稳定及健全运作的方式来经营业务。例如,我们一向认为,在联系汇率制度下,本港持牌银行是不应参与或促成炒卖或狙击港元汇率的活动,因为这样会对银行体系带来冲击,影响银行体系的稳定。一直以来银行体系是社会上不可或缺的金融中介渠道,对经济繁荣发展具关键作用,日后也将如是。整体社会的长远利益,将有赖于银行体系有效地发挥这项重要的功能。

 

任志刚

200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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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02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