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不應...

  1. 在未對申請人進行客戶盡職審查的情況下拒絕其開戶申請。
  2. 銀行進行客戶盡職審查時,不應向客戶作出與評估開戶潛在風險不相稱或無關的不合理要求,例如:
    • 要求境外機構的所有董事及實益擁有人於開戶時在場;
    • 規定境外機構的所有文件均經在香港的公證人認證;
    • 要求初創機構提供與建立已久的公司同樣詳細的往績、業務計劃及預計收入;
    • 要求所有申請人,不論企業經營或運作模式,均須具香港商業登記證,或所有境外機構均須提供香港辦事處證明;
    • 不論有關的業務關係或服務類別(例如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戶口、低結餘額的基本銀行服務)涉及的風險,要求就財富來源提供大量或極詳細的資料,往往牽涉過去數十年時間,而客戶實際上難以甚至無法提供這些資料;及
    • 以申請人不能達到某些超乎合理水平的基準(例如預計或實際營業額)而拒絕開戶。
  3. 銀行亦不應以客戶同意購買財富管理投資產品或保險產品,或作出大額的首次開戶存款作為開立戶口的條件,或將該等活動與開戶的成功率或所需時間掛鈎。

修訂日期 : 2023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