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应...

  1. 在未对申请人进行客户尽职审查的情况下拒绝其开户申请。
  2. 银行进行客户尽职审查时,不应向客户作出与评估开户潜在风险不相称或无关的不合理要求,例如:
    • 要求境外机构的所有董事及实益拥有人于开户时在场;
    • 规定境外机构的所有文件均经在香港的公证人认证;
    • 要求初创机构提供与建立已久的公司同样详细的往绩、业务计划及预计收入;
    • 要求所有申请人,不论企业经营或运作模式,均须具香港商业登记证,或所有境外机构均须提供香港办事处证明;
    • 不论有关的业务关系或服务类别(例如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户口、低结余额的基本银行服务)涉及的风险,要求就财富来源提供大量或极详细的资料,往往牵涉过去数十年时间,而客户实际上难以甚至无法提供这些资料;及
    • 以申请人不能达到某些超乎合理水平的基准(例如预计或实际营业额)而拒绝开户。
  3. 银行亦不应以客户同意购买财富管理投资产品或保险产品,或作出大额的首次开户存款作为开立户口的条件,或将该等活动与开户的成功率或所需时间挂鈎。

修订日期 : 2023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