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機構就進一步改善場外衍生工具監管制度發表諮詢總結

新聞稿

2018年06月27日

監管機構就進一步改善場外衍生工具監管制度發表諮詢總結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天就進一步改善香港的場外衍生工具監管制度的聯合諮詢發表總結文件註1)。

考慮到市場的回應,在交易匯報中強制使用法律實體識別編碼(Legal Entity Identifier,簡稱LEI)(註2)的規定,將僅適用於屬某宗交易的匯報實體一邊的各方(註3)。這項規定將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於就新交易及每日估值資料而作出的匯報。

匯報實體應繼續按照《場外衍生工具輔助匯報指引》所指明的排序表的識別編碼,在交易報告中識別其交易對手(註4)。同時,匯報實體應設立要求客戶提供LEI的程序。監管機構將與匯報實體保持緊密溝通,及注意相關的國際發展情況,以評估是否有需要在這方面訂立進一步的規定。

金管局與證監會將在作出若干微調後,著手落實有關第二階段結算的建議。結算責任將延伸至包括指明的標準化澳元掉期息率,而金融服務提供者名單亦將予以修訂(註5)。

監管機構亦已採用聯合諮詢文件所建議的交易確定程序,及正在使用有關程序來決定香港適合就哪些產品引入平台交易責任(註6)。

諮詢總結文件可從金管局證監會網站下載。

 

備註:

  1. 請參閱2018年3月有關進一步改善香港的場外衍生工具監管制度 ─ (1)就匯報責任強制使用法律實體識別編碼、(2)擴大結算責任,以及(3)為引入平台交易責任而採用交易確定程序的聯合諮詢文件
  2. 一組由20個字母及數字組成的編碼,作用是識別金融交易中的實體的身分。
  3. 屬某宗交易的匯報實體一邊的各方包括匯報實體、匯報實體代其匯報或行事的交易方、屬匯報實體的中央對手方或結算服務提供者,或為匯報實體或匯報實體代其行事的交易方就交易進行結算的中央對手方或結算服務提供者。
  4. 《場外衍生工具輔助匯報指引》可於香港交易資料儲存庫網站取覽。
  5. 為場外衍生工具監管制度而被指定為金融服務提供者的實體的名單。
  6. 按照即將建議的交易規則而於指定交易平台上買賣指明的場外衍生工具產品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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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18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