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貸款人

新聞稿

1999年06月29日

最後貸款人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總裁任志剛表示,金管局不久將會公布有關其對香港所有認可機構擔當最後貸款人的詳細政策聲明。

任志剛今日(6月29日)出席香港銀行公會半年度晚宴時發表演講。

該項詳細的政策聲明將會解釋金管局作為最後貸款人的角色。作為最後貸款人,金管局將會向有還債能力,但面臨短暫資金困難的銀行施以援手。這項職能與金管局在即時支付結算系統下提供即日流動資金,以及透過貼現窗提供隔夜流動資金並不相同。此外,提供最後貸款人援助,也有別於向很可能已無力償債的銀行提供較長期的流動資金或資本援助。

任志剛表示,金管局在1993年成立以來已成為香港官方的最後貸款人,惟其從無需要行使這項職能。

金管局去年委託進行的銀行業顧問研究發現,銀行業有很多參與者不知道原來有最後貸款人,或不清楚金管局會根據何種條件提供這項援助。

任志剛表示:「金管局不僅有必要重申我們為面對困難的機構提供流動資金援助的原則,也需要進一步澄清提供這種援助的目的、機制和限制。」

任志剛補充:「我們期望市場對最後貸款人機制加深認識後,能進一步紓緩不明朗因素,而日後一旦再出現危機時,也有助提高市場的流動資金水平。」

任志剛表示,一個正式的政策架構也能讓金管局確保在考慮是否提供最後貸款人援助時,能夠迅速作出決定,並能貫徹有關的原則。

為履行最後貸款人職責所用的資源將會來自外匯基金,符合《外匯基金條例》的規定。有關金管局提供最後貸款人援助的安排,亦符合香港的貨幣發行局制度。

最後貸款人援助的基本先決條件,就是某家有問題的機構因為得不到流動資金援助而出現困難,將會構成系統性風險。

任志剛表示:「在考慮是否向某家認可機構提供最後貸款人援助時須遵守的指導性原則,就是某家認可機構一旦倒閉,是否會因事件本身或擴散至其他機構的連鎖影響而損害匯率或貨幣金融體系的穩定。」

除了這項基本先決條件外,尋求援助的機構也要符合其他幾項條件,包括:具備足夠的還債能力;已提供足夠抵押品;以及求助前已在合理範圍內尋求其他可行的融資途徑。

金管局向有問題機構提供最後貸款人援助,可選用三種主要方式,包括:購入有關機構在其他銀行的存款;達成合資格的港元證券回購協議;以及以該機構的住宅按揭組合作為抵押品的信貸安排。

任志剛說:「我們相信說明了這些詳細資料,對消除市場不明朗因素和改善市場流動性(特別是出現危機的時候)有很大的幫助。」

香港金融管理局
1999年6月29日

*金管局於2009年3月就最後貸款人政策聲明作出修訂。請參閲金管局於2009年3月26日發出的新聞稿《金管局繼續向銀行提供流動資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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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11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