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贷款人

新聞稿

1999年06月29日

最后贷款人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总裁任志刚表示,金管局不久将会公布有关其对香港所有认可机构担当最后贷款人的详细政策声明。

任志刚今日(6月29日)出席香港银行公会半年度晚宴时发表演讲。

该项详细的政策声明将会解释金管局作为最后贷款人的角色。作为最后贷款人,金管局将会向有还债能力,但面临短暂资金困难的银行施以援手。这项职能与金管局在即时支付结算系统下提供即日流动资金,以及透过贴现窗提供隔夜流动资金并不相同。此外,提供最后贷款人援助,也有别于向很可能已无力偿债的银行提供较长期的流动资金或资本援助。

任志刚表示,金管局在1993年成立以来已成为香港官方的最后贷款人,惟其从无需要行使这项职能。

金管局去年委托进行的银行业顾问研究发现,银行业有很多参与者不知道原来有最后贷款人,或不清楚金管局会根据何种条件提供这项援助。

任志刚表示:「金管局不仅有必要重申我们为面对困难的机构提供流动资金援助的原则,也需要进一步澄清提供这种援助的目的、机制和限制。」

任志刚补充:「我们期望市场对最后贷款人机制加深认识后,能进一步纾缓不明朗因素,而日后一旦再出现危机时,也有助提高市场的流动资金水平。」

任志刚表示,一个正式的政策架构也能让金管局确保在考虑是否提供最后贷款人援助时,能够迅速作出决定,并能贯彻有关的原则。

为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所用的资源将会来自外汇基金,符合《外汇基金条例》的规定。有关金管局提供最后贷款人援助的安排,亦符合香港的货币发行局制度。

最后贷款人援助的基本先决条件,就是某家有问题的机构因为得不到流动资金援助而出现困难,将会构成系统性风险。

任志刚表示:「在考虑是否向某家认可机构提供最后贷款人援助时须遵守的指导性原则,就是某家认可机构一旦倒闭,是否会因事件本身或扩散至其他机构的连锁影响而损害汇率或货币金融体系的稳定。」

除了这项基本先决条件外,寻求援助的机构也要符合其他几项条件,包括:具备足够的还债能力;已提供足够抵押品;以及求助前已在合理范围内寻求其他可行的融资途径。

金管局向有问题机构提供最后贷款人援助,可选用三种主要方式,包括:购入有关机构在其他银行的存款;达成合资格的港元证券回购协议;以及以该机构的住宅按揭组合作为抵押品的信贷安排。

任志刚说:「我们相信说明了这些详细资料,对消除市场不明朗因素和改善市场流动性(特别是出现危机的时候)有很大的帮助。」

香港金融管理局
1999年6月29日

*金管局于2009年3月就最后贷款人政策声明作出修订。请参閲金管局于2009年3月26日发出的新闻稿《金管局继续向银行提供流动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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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11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