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儲備及外匯基金

匯思

2001年04月12日

財政儲備及外匯基金

外匯基金與政府財政儲備雖是集中投資及管理,但兩者應獨立分開,不能混為一談。

上星期財政司司長在總結預算案辯論時,再次提到要把財政儲備與外匯基金分開來看。我希望日後大家討論本港的儲備時,都會以財政司司長這番話作為參考依據。

 

隨著經濟向前發展,社會的訴求亦會增加,立法會議員及社團代表很自然會問:為甚麼政府要坐擁大筆儲備?特別是當經濟似乎仍然不振,以致影響社會民生,要求政府想辦法斥資紓解民困,更顯得相當合理。如果年度財政預算無法提供撥款,人們很容易便會想到那筆龐大的儲備。

 

談到這個問題時,大家往往會把財政儲備與外匯基金相混淆。財政儲備是政府財政預算盈餘連年累積所得的結果,這筆儲備現時有4,300多億港元,並且存放在外匯基金內。這項安排的原因有二。首先是方便對公帑進行集中的投資管理:這很明顯會帶來相當顯著的規模效益,其中包括風險管理、流動資金管理,以及在這些前提下爭取最高的投資回報。此外,我們也需要仔細考慮這些投資活動對貨幣體系的影響。第二是我們有需要增強外匯基金可以動用的資源,以能發揮外匯基金的應有作用。在外匯基金的帳目內,財政儲備固然是以借款的形式入帳,並須按政府要求予以償還,但財政儲備的相應資產(連同外匯基金其他資產一併由該基金綜合管理)卻可同時運用至外匯基金的原定用途上。

 

即使要顧及上面談過有關貨幣體系的考慮,但如果確實認為政府應該拿出這4,300億港元財政儲備的一部分,以應付社會需要,這些資金仍可隨時從外匯基金中提走。作為負責外匯基金日常管理的金管局,便要拿出那一筆資金。具體上,我們可以出售外匯基金的一些外幣資產,再換作港元以敷應用,而在此情況下,外匯基金持有的外匯儲備自然減少,外匯基金本身亦會縮小。另一方面,如果外匯甚金當時備有足夠的港元資產,便可用來滿足有關需要,而這樣同樣會令外匯基金資產變小。在此情況下,如果基於對貨幣或其他原因的考慮,最終認為兩者都不可取或不符合成本效益的要求,我們仍可從市場借入港元讓政府提走。此舉會改變外匯基金負債的組合成分,而資產部分卻不變。

 

談到這裏,大家仍會有其他問題,有些人曾提到:為甚麼外匯基金需要持有這麼大筆儲備?超出外匯基金原定用途所規定的剩餘資金,是否就可以拿來即時惠及社會大眾?我上星期在本欄談外匯儲備是否足夠的問題,雖然很難確定哪個具體數字才算足夠,但我深信一點,就是我們絕不能對儲備水平感到自滿。《外匯基金條例》第8條指明,若能符合某些條件,財政司司長可以把外匯基金轉撥入政府一般收入內,而財政司司長必須「信納從外匯基金…轉撥款項相當不可能對其達致根據第3(1)或(1A)條須運用或可運用外匯基金的目的的能力有不利影響」,便是其中一項條件。這些條文段落主要提及「港幣匯價」、「香港貨幣金融體系的穩定健全」及「保持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我固然不能代表財政司司長發言,但以現今國際金融形勢為香港所帶來的風險來看,要他信納這些條件已經達到,恐怕並不容易。

 

任志剛
2001年4月12日

 

有關《觀點》文章:

有關新聞稿:

此處可參閱有關外匯儲備的進一步資料

此處可參閱有關貨幣發行局制度的進一步資料

 

此處可參閱本專欄過往的文章。

 

Word 格式的文件

最新匯思
修訂日期 : 2001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