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專員根據《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155章)第58A(1)條已暫時中止葉偉鵬先生(葉先生)載於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根據《銀行業條例》第20(1)(ea)條所備存的紀錄冊中的所有有關資料,為期18個月,由2017年9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止(註)。
是次的紀律行動是根據金融管理專員的調查結果作出的。有關調查發現葉先生於2011年至2014年間:
金融管理專員認為,葉先生並非作為有關人士的適當人選。金融管理專員在裁定葉先生並非作為有關人士的適當人選時,已經考慮到《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129(1)(c)及(d)條,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所發出的《適當人選的指引》。葉先生上述的行為令他是否有能力誠實地進行受規管活動,以及其信譽和品格受到極大質疑。
金融管理專員在決定採取上述紀律行動時,已考慮此個案的所有相關情況,當中包括:
金管局助理總裁(法規及打擊清洗黑錢)戴敏娜女士表示:「金管局對偽造簽名和其他不誠實的行為非常重視,及希望向業界發出強烈阻嚇訊息,就是金管局不會容忍有關行為,而此等行為會對相關職員是否作為有關人士的適當人選帶有負面影響,並可能導至他/她受到紀律處分。」
有關連結: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完
個案發生時,葉先生是受僱於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葉先生現為有關人士並受聘於另一家註冊機構。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1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