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专员根据《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第58A(1)条已暂时中止叶伟鹏先生(叶先生)载于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根据《银行业条例》第20(1)(ea)条所备存的纪录册中的所有有关资料,为期18个月,由2017年9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止(注)。
是次的纪律行动是根据金融管理专员的调查结果作出的。有关调查发现叶先生于2011年至2014年间:
金融管理专员认为,叶先生并非作为有关人士的适当人选。金融管理专员在裁定叶先生并非作为有关人士的适当人选时,已经考虑到《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129(1)(c)及(d)条,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所发出的《适当人选的指引》。叶先生上述的行为令他是否有能力诚实地进行受规管活动,以及其信誉和品格受到极大质疑。
金融管理专员在决定采取上述纪律行动时,已考虑此个案的所有相关情况,当中包括:
金管局助理总裁(法规及打击清洗黑钱)戴敏娜女士表示:「金管局对伪造签名和其他不诚实的行为非常重视,及希望向业界发出强烈阻吓讯息,就是金管局不会容忍有关行为,而此等行为会对相关职员是否作为有关人士的适当人选带有负面影响,并可能导至他/她受到纪律处分。」
有关连结:纪律处分行动声明
完
个案发生时,叶先生是受雇于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叶先生现为有关人士并受聘于另一家注册机构。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1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