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探「金融基本法」

匯思

2009年09月03日

再探「金融基本法」

全球金融危機突顯出「回到基本」的重要性。

我在2006年8月10日於本專欄發表了題為「金融基本法」的文章,提出了13項條文。我在文章的首段交代了提出「金融基本法」的原因:

「金融不是一個神秘難明的科目,但常常被人誤解。由於金融產品價格可以大上大落,並帶來獲利的機會,若配合利用槓桿作用及衍生工具,以小博大的成績更加令人目眩,加上金融行業提供不少就業機會,以致金融的基本目的往往被人忽略或遺忘,甚至本末倒置,變成有違公眾利益,因此有必要不時提醒有關人士這一點。」

這篇文章是在2006年經濟繁榮、一片好景的情況下寫的。當時金融市場交投暢旺,投資者都容易獲利,一切都很愜意。當時的金融市場似乎真的有獨立於實體經濟的生命力,因此它的發展未必一定符合大眾利益。當時金融機構多能賺取巨利,它們有部分員工更得到巨額報酬。有些人(包括我在內)指出,若金融中介人(即金融機構及其僱員)能獲得可觀報酬,那麼資金融通的成本(即將某些人的餘資引導至另一些需要資金的人手中的成本)必定是有所提高,亦即表示金融體系在融通資金以支持經濟活動方面的效率下降。

因此我在「金融基本法」第7條中寫道:

「金融中介人的「私利」很自然是爭取盈利,但這與促進有效的資金融通的「公眾利益」可能並不相符。兩者若有矛盾,金融規管及監管便應發揮作用,以保障公眾利益。」

然而,這是易說難行的。在資本主義自由市場及民主社會裏,金融中介機構往往形成一股強大的政治游說力量,試圖減低政府對金融體系的干預,往往令資金融通是為了支持經濟活動這個基本目的被人遺忘或被視為次要,使金融體系的運作本末倒置。市民大眾大多數只關心股市及各式各樣的衍生產品價格的上落。事實上,許多人的生計都與這些價位的上上落落息息相關。然而,我有時會懷疑到底參與金融市場運作的人有否意識到,雖然他們絕對有權透過買賣活動賺錢,但他們的活動的主要功能,以至他們在金融體系存在的最終意義,是維持第二市場的流通性,從而讓進行資金融通的第一市場可以持續運作下去。

全球金融危機引起市場人士很大的反響,突顯出「回到基本」的重要性。我希望「金融基本法」能夠為如何決定政府當局參與市場的程度提供一些啟示。我認為金融體系若要發揮支持經濟活動這個基本功能,就必須保持本身的穩定、健全、多元及高效。鑑於這種「公眾利益」不一定與金融中介人爭取最大利潤的「私利」相符,因此政府當局有需要持續參與,以促進及保障公眾利益,即維持有效的資金融通。

要達到這些目標,政府當局的角色亦很清楚。我認為政府當局可以擔當的角色可分為五方面:規管金融市場;監管金融機構;為無法保護自己的人士提供安全網;維持危機應變機制,以防萬一;以及發展金融市場,尤其金融基建(我認為發展金融基建等同築路修橋,是政府當局當然的任務)。至於在現行的制度架構下應如何安排或重新安排這些角色,是一項極具挑戰性的任務,不過大家從香港以至其他地方的經驗已得到不少啟示可作參考。目前多個國際組織仍繼續就釐訂監管及其他標準進行討論,推動改革以解決當前金融市場出現的問題(特別是在「風眼」──即已發展市場──所出現的問題)。香港所面對的挑戰是在遵守國際標準的同時,找出適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改革方案。不過無論如何,我相信「金融基本法」或許會提供一些啟示。

任志剛
2009年9月3

此處可參閱本專欄過往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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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09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