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探「金融基本法」

汇思

2009年09月03日

再探「金融基本法」

全球金融危机突显出「回到基本」的重要性。

我在2006年8月10日于本专栏发表了题为「金融基本法」的文章,提出了13项条文。我在文章的首段交代了提出「金融基本法」的原因:

「金融不是一个神秘难明的科目,但常常被人误解。由于金融产品价格可以大上大落,并带来获利的机会,若配合利用杠杆作用及衍生工具,以小博大的成绩更加令人目眩,加上金融行业提供不少就业机会,以致金融的基本目的往往被人忽略或遗忘,甚至本末倒置,变成有违公众利益,因此有必要不时提醒有关人士这一点。」

这篇文章是在2006年经济繁荣、一片好景的情况下写的。当时金融市场交投畅旺,投资者都容易获利,一切都很惬意。当时的金融市场似乎真的有独立于实体经济的生命力,因此它的发展未必一定符合大众利益。当时金融机构多能赚取巨利,它们有部分员工更得到巨额报酬。有些人(包括我在内)指出,若金融中介人(即金融机构及其雇员)能获得可观报酬,那么资金融通的成本(即将某些人的余资引导至另一些需要资金的人手中的成本)必定是有所提高,亦即表示金融体系在融通资金以支持经济活动方面的效率下降。

因此我在「金融基本法」第7条中写道:

「金融中介人的「私利」很自然是争取盈利,但这与促进有效的资金融通的「公众利益」可能并不相符。两者若有矛盾,金融规管及监管便应发挥作用,以保障公众利益。」

然而,这是易说难行的。在资本主义自由市场及民主社会里,金融中介机构往往形成一股强大的政治游说力量,试图减低政府对金融体系的干预,往往令资金融通是为了支持经济活动这个基本目的被人遗忘或被视为次要,使金融体系的运作本末倒置。市民大众大多数只关心股市及各式各样的衍生产品价格的上落。事实上,许多人的生计都与这些价位的上上落落息息相关。然而,我有时会怀疑到底参与金融市场运作的人有否意识到,虽然他们绝对有权透过买卖活动赚钱,但他们的活动的主要功能,以至他们在金融体系存在的最终意义,是维持第二市场的流通性,从而让进行资金融通的第一市场可以持续运作下去。

全球金融危机引起市场人士很大的反响,突显出「回到基本」的重要性。我希望「金融基本法」能够为如何决定政府当局参与市场的程度提供一些启示。我认为金融体系若要发挥支持经济活动这个基本功能,就必须保持本身的稳定、健全、多元及高效。鉴于这种「公众利益」不一定与金融中介人争取最大利润的「私利」相符,因此政府当局有需要持续参与,以促进及保障公众利益,即维持有效的资金融通。

要达到这些目标,政府当局的角色亦很清楚。我认为政府当局可以担当的角色可分为五方面:规管金融市场;监管金融机构;为无法保护自己的人士提供安全网;维持危机应变机制,以防万一;以及发展金融市场,尤其金融基建(我认为发展金融基建等同筑路修桥,是政府当局当然的任务)。至于在现行的制度架构下应如何安排或重新安排这些角色,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任务,不过大家从香港以至其他地方的经验已得到不少启示可作参考。目前多个国际组织仍继续就厘订监管及其他标准进行讨论,推动改革以解决当前金融市场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在「风眼」──即已发展市场──所出现的问题)。香港所面对的挑战是在遵守国际标准的同时,找出适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改革方案。不过无论如何,我相信「金融基本法」或许会提供一些启示。

任志刚
2009年9月3

此处可参阅本专栏过往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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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09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