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穩定政策

匯思

2005年11月24日

金融穩定政策

對於學者及決策者來說,制定金融穩定政策是一項挑戰。

我相信大家都會同意,維持金融穩定是一項可取的政策目標。雖然《基本法》沒有明文規定,但卻有提及貨幣穩定,以及維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很明顯,貨幣穩定是金融穩定一個重要元素,而沒有金融穩定,亦不可能維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香港的相關法律相對比較具體。《外匯基金條例》規定外匯基金是用作「保持香港貨幣金融體系的穩定健全」。《銀行業條例》則是圍繞促進銀行體系的整體穩定及有效運作這個明確目標而制定。

然而,香港以至其他地區的法律,或學術界有關金融方面的研究文章對金融穩定都沒有明確定義。那麼,決策者如何制定全面的策略,以達到維持金融穩定的目標呢?國際金融界對這個課題日益關注,無論是學術界或決策官員都嘗試研發金融穩定模型,並且將模型與本地及國際層面比較傳統的宏觀經濟分析結合。我熱切期待一套權威分析架構出現,可供各方廣泛應用,不過值得留意的是,目前國際專家的看法似乎是沒有金融不穩或金融危機,就是金融穩定。

事實上,就金融不穩下定義相對是容易的。我認為當金融體系未能妥善運作,無法有效引導儲蓄為經濟活動融資(即促進經濟增長及發展的最重要的資金融通過程),就會出現金融不穩。當金融體系受到衝擊,突然出現資金短缺,令信貸狀況良好的集資者即使願意支付高息,亦無法獲得資金,就是未能達到金融穩定。同樣,當信心崩潰,無論基於甚麼原因也好,擁有剩餘資金的人就是不相信金融體系,不願意將款項存入銀行或投資於金融工具,亦是未能達到金融穩定。

但我認為以上述方法來為金融穩定下定義未夠全面,並未足以讓決策者制定金融穩定政策架構。這個架構要同時涵蓋市場大幅波動,導致大批市場人士或金融中介機構繼續經營的能力受到威脅或利益受到嚴重損害的情況。但這是一個相當具爭議性的範疇,大家都會有不同的意見。一方面,部分人立場堅定,認為市場就是市場,市價應可自由上落,直至市場找到價格均衡點。另一方面,亦有人認為由於市場集中、資料披露等原因引致市場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這即是說實際上是沒有教科書所說完美的市場,市價可能會過度調整,甚至出現金融崩潰的威脅,然後才能達到均衡點。

無論我們是就金融穩定或不穩定下定義,我們都需要集思廣益。即使短期內未必能為這些現象定下國際公認的明確定義,但一個比較清晰的概念架構將會讓各有關方面更理解手頭工作的性質,讓負責金融穩定的人能制定全面的策略,以達到金融穩定目標,而這亦是促進經濟蓬勃發展的先決條件。我相信由於不同地區本身的情況以及承受金融風險的能力各有不同,大家的着重點會有差別,但仍應該有一些共同概念,可以供各地區廣泛應用。因此,有國際金融機構及金融論壇參與的國際合作非常重要。

下星期我會討論決定個別地區承受金融風險的能力的一些因素。

 

任志剛

200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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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0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