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條款

匯思

2005年04月14日

免責條款

繼金管局發出有關指引後,本港銀行已被要求取消保管箱服務章則及條款內聲稱銀行對本身疏忽引起的損失概不負責或僅以某象徵式數額作為責任上限的免責條款。

讀者必定知道「免責條款」的意思,經過去年底某本地銀行意外地銷毀一批被租用保管箱的事件後,免責條款更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免責條款一般應用於商業合約,目的是釐清一旦在合約履行方面出了問題,合約各方責任誰屬。免責條款給予合約每一方的保障多少,很明顯視乎各自的「議價」能力而定。就服務供應商與消費者的關係而言,前者往往具有相當大的影響力,以致後者別無選擇,只好接受標準式的概括免責條款,令服務供應商得到全面保障,有時候甚至到了不合理的地步。免責條款被濫用的情況逐漸受到社會人士關注,其實並不令人感到意外。

為保障消費者免受不合理的免責條款約束,本港於90年代初制訂《管制免責條款條例》。讀者可能會記得消費者委員會製作過有關標準式合約載入免責條款的宣傳資料。該條例規定,合約一方不得藉任何合約條款或給予另一方的告示,免除或局限其因履行本身合約責任時的疏忽而導致的責任,除非該條款或公告符合合理標準則可例外。

銀行是經濟體系內相當重要的一類服務供應商,銀行客戶與銀行「議價」的能力又十分有限。在此情況下,我們認為銀行有必要適當注意上述條例的規定。根據《銀行營運守則》,銀行制定銀行服務的章則條款時須充分考慮本港的適用法例,尤其包括保障消費者的條文。然而,去年保管箱事件顯示銀行一般都在服務章則條款內載入免責條款,部分條款更試圖免除或限制銀行所負的責任,即使有關損失因銀行本身疏忽引起亦如是。金管局認為這些免責條款與《銀行營運守則》的條文不符,因此已要求銀行檢討銀行服務的章則條款,並採取適當行動予以糾正。

是次檢討有關保管箱協議的部分已於2004年11月完成。金管局已根據檢討結果向認可機構發出指引,說明它們在制定服務章則條款時應遵守的事項。金管局制定上述指引時,須在保障消費者權利及維護認可機構在管理業務風險方面的合法權益之間取得合理平衡。

具體而言,金管局要求銀行取消聲稱銀行對本身疏忽引起的損失概不負責或僅以某象徵式數額作為責任上限的免責條款。另一方面,由於法例並無完全禁止載入免責條款,因此只要有關條款合理及可按法例切實執行,我們應容許銀行使用免責條款。然而,我們認為認可機構應就免責條款保持高度透明,因此已要求認可機構提醒客戶注意服務章則條款內所載的任何免責條款。此外,認可機構亦須提示客戶按需要購買有關使用保管箱服務的保險,作為進一步的保障。

所有有關銀行正在採取適當措施以遵守指引的要求,其中大部分銀行已於2005年3月底前適當修改保管箱服務的章則條款,其餘幾間亦將於本月內完成修改工作。

銀行固然要遵守《銀行營運守則》,確保服務章則條款公平合理,銀行客戶其實亦要清楚了解所用銀行服務的細則,以保障本身利益,如有疑問,更應向銀行查問清楚。

 

任志剛

200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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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05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