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存款保險

匯思

2001年05月03日

制定存款保險

行政會議已通過香港制定存款保險計劃。現在有多項細節需要考慮。

上星期行政會議原則上通過有關在香港推行存款保險計劃(存保計劃)的建議,並要求香港金融管理局就計劃的結構制定詳盡建議,以便行政會議對是否推行存保計劃作出最終決定。金管局會盡快制定有關的詳盡建議,並進行公開諮詢。在我們全面研究有關存保計劃的事項時,會特別關注以下範疇。

  1. 涵蓋的機構類別:存保計劃的目的是為小存戶提供保障。因此,有關計劃不一定需要包括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這些法例禁止接受小額存款的機構。不過,鑑於在諮詢期間收到這方面的意見,我們會再次檢討這個看法。
  2. 參與形式:我們的意見很明確,就是計劃若要取得成功,就必須強制機構及有關的存戶參與。國際經驗也支持這個觀點。
  3. 承保上限:我們支持顧問原來建議10萬港元的承保上限。銀行及在諮詢期內提交意見的大部分非銀行界人士也廣泛支持把承保上限設於這個水平。
  4. 資金來源:我們認為事先籌集資金的方法比事後籌集資金方法可取,大部分收到的意見也認同這個構思。存保計劃若有一筆可動用的資金在手,能加快付款時間,以及加強存戶對計劃的信心。
  5. 保費:根據收到的意見,我們會再次研究一開始就推出比較簡單的風險為本釐定保費方法的可行性。金管局的內部監管方法之一是,根據資本(C)、資產質素(A)、管理(M)、盈利(E)及流動資金(L)這5項因素來把所有認可機構分級,這就是CAMEL評級。我們可能會根據這個評級來釐定每家銀行應支付的保費。
  6. 行政及法律結構:我們可以選擇成立獨立機構,或由金管局負責管理存保計劃。兩個選擇都各有其優點及缺點。由金管局負責管理可能會較有效率,是因為我們對銀行有較深入的了解。不過我無意過分加重金管局的職能,特別是考慮到若金管局擴展職責範圍可能會引起的政治關注。妥協辦法可能是成立獨立機構管理計劃,並定下安排確保其管理結構保持精簡,運作具成本效益。金管局或其他機構或許可以協助該獨立機構推行某些工作。

存保計劃尚有許多細節需要處理。我們希望在今年稍後時間再進行諮詢,目標是在今年底前提出最終建議。我特別邀請各位對這個課題有興趣的人士能像過去一樣,繼續發表意見,讓我們能集思廣益。

 

任志剛
2001年5月3日

 

按此處可參閱有關加強香港存款保障的其他資料

此處可參閱本專欄過往的文章。

 

Word 格式的文件

最新匯思
修訂日期 : 2001年05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