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可否列出參與回購計劃的分銷銀行名單?
參與回購計劃的16家分銷銀行如下:
(1) | The Royal Bank of Scotland N.V. (前稱荷蘭銀行之零售銀行客戶) |
(2) |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
(3) |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4) | 東亞銀行有限公司 |
(5) | 集友銀行有限公司 |
(6) | 創興銀行有限公司 |
(7) | 中信嘉華銀行有限公司 |
(8) | 大新銀行有限公司 |
(9) | 富邦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
(10) | 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 |
(11) | 豐明銀行有限公司 |
(12) | 南洋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
(13) | 大眾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
(14) | 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
(15) | 永亨銀行有限公司 |
(16) | 永隆銀行有限公司 |
具資格接納分銷銀行的回購建議的客戶為符合以下說明者:
(i) 曾於迷你債券初次發售中,經上述16家分銷銀行中任何銀行購買目前尚未到期的迷你債券1;及
(ii) 現時仍然持有上述尚未到期的迷你債券,
但不屬於以下任何一類的人士:
(aa) 在初次購買迷你債券前三年內進行過五宗或以上槓桿式產品 2及/或結構性產品3交易的客戶;
(bb) 在分銷銀行持有帳戶的非個人投資者4 ,而該帳戶是以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註冊為法團或成立的名義所開立;
(cc) 《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第1 部中"專業投資者"的定義第 (a)至(i)段所指的專業投資者;
(dd) 《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第571D章)第3條所指的專業投資者,而該等客戶在購買迷你債券時,除本身同意被視為專業投資者外,亦獲分銷銀行按照《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 15.3及15.4段的規定列為專業投資者;或
(ee) 較早前已就有關分銷迷你債券的申索與分銷銀行達成和解的客戶(見問題5的答案)。
3. 早前未有向金管局、證監會或分銷銀行作出投訴的迷你債券投資者,是否合資格參與回購計劃?
是,但條件是該投資者必須符合問題2的答案所述的資格。
4. 回購建議包含甚麼條款?合資格客戶如接納回購建議,將會得到甚麼?
分銷銀行將會向合資格接納 回購建議的客戶("合資格客戶 ")提出回購建議,如合資格客戶接納回購建議,將會從分銷銀行取得以下款項:
首筆付款
(a) 65歲以下的合資格客戶 (截至2009年 7月1日計 )獲相當於投資本金 名義價值60%的款項;或
(b) 65歲或以上的合資格客戶 (截至2009年 7月1日計 ),不論是否與65歲以下的客戶聯名持有迷你債券,獲 相當於投資本金名義價值 70%的款項;
及
進一步付款
分銷銀行取回某個迷你債券系列的抵押品並獲付變現款項後,會向持有該迷你債券系列的合資格客戶再付一筆款項,細則如下:
(i) 65歲以下(截至2009年7 月1日計)的合資格客戶將可按其最初投資金額所佔比例,再獲支付款項(詳見下表):
抵押品的收回數額 | 0% | 5%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90% | 100% |
---|---|---|---|---|---|---|---|---|---|---|---|---|
進一步付款 | 0% | 5% | 10% | 10% | 10% | 10% | 10% | 10% | 10% | 20% | 30% | 40% |
合資格客戶收回的總金額 | 60% | 65% | 70% | 70% | 70% | 70% | 70% | 70% | 70% | 80% | 90% | 100% |
(ii) 65歲或以上(截至2009年7 月1日計)的合資格客戶(不論是否與65 歲以下的客戶聯名持有迷你債券)亦可再獲支付款項:若該系列抵押品的取回價值比率超逾該系列本金總額的70% ,獲付款額將相等於抵押品變現所得減去投資本金的70%後的餘額(詳見下表):
抵押品的收回數額 | 0% | 5%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90% | 100% |
---|---|---|---|---|---|---|---|---|---|---|---|---|
進一步付款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0% | 20% | 30% |
合資格客戶收回的總金額 | 70% | 70% | 70% | 70% | 70% | 70% | 70% | 70% | 70% | 80% | 90% | 100% |
5. 分銷銀行會否向早前已就迷你債券與其和解的合資格客戶提出回購建議?
分銷銀行將提出自願向以下客戶支付一筆款項,或自願向以下客戶回購尚未到期的迷你債券(只適用於早前已就迷你債券與分銷銀行達成和解協議,但並無將迷你債券售予分銷銀行的客戶): (i) 早前曾就分銷銀行分銷迷你債券涉及的申索而與分銷銀行達成和解協議的客戶;及 (ii) 若非先前已經與分銷銀行達成和解協議便合資格參與今次回購計劃的客戶,而這些客戶透過回購計劃可以取得的款項,理應較根據先前和解協議所取回或將會取回的總額為多(" 已和解的合資格客戶")。
分銷銀行將按以下細則,向已和解的合資格客戶付款:
(a) 若已和解的合資格客戶為65歲以下(截至 2009年7月1 日計),而和解金額少於投資本金的60%:
(b) 若已和解的合資格客戶為65歲或以上(截至 2009年7月1日計),而和解金額少於投資本金的70%:
(c) 若已和解的合資格客戶:(i) 為65歲以下(截至2009年7月1日計),而和解總額相等於或高於投資本金的60%;或 (ii)為65歲或以上(截至2009年7月1日計),而和解總額相等於或高於投資本金的70%:
6. 合資格客戶應否接納回購建議?
合資格客戶應仔細考慮回購建議的條款及個人情況,才決定是否接納回購建議。如有需要,應自行諮詢獨立的法律及財務意見。
7. 若接納回購建議,應辦理甚麼手續?
分銷銀行於2009年8月7日開始以掛號方式發出回購函件,預計在約五個工作天內寄出所有函件。登記地址位於香港的合資格客戶,應可於2009年8月14 日或之前收到回購函件,登記地址位於海外的合資格客戶則可能在該日之後才收到函件。
若合資格客戶決定接納回購建議,便須簽署附於回購函件的接納表格,並將表格交回分銷銀行,接納條款概述如下:
(a) 將迷你債券轉讓予分銷銀行;
(b) 免除分銷銀行及其現任和前任員工承擔因銷售迷你債券而引起的申索;
(c) 撤回及永久終止因迷你債券引起或與迷你債券相關而正在進行的法律訴訟或調解; 及
(d) 撤回就迷你債券的銷售而作出的投訴。
同樣,分銷銀行亦會於2009年8月18日或之前致函已和解的合資格客戶,通知他們分銷銀行將按照問題 5的答案自願向他們付款或提出回購建議。鑑於早前分銷銀行與客戶達成的和解協議內容複雜繁多,某些個案的回購函件將於上述限期過後不久才可向合資格客戶發出。
8. 若迷你債券客戶不符合回購建議的資格,會否獲得通知?
會。分銷銀行會於2009年8月20日或之前致函不合資格的客戶,說明有關原因。客戶與分銷銀行之間就是否符合資格的任何爭議,將會由分銷銀行依照經加強的投訴處理機制處理。
9. 可否述明合資格客戶接納回購建議的最後限期?
若合資格客戶決定接納回購建議,必須簽署附於回購函件的接納表格,並於回購函件發出當日起計60天內,將接納表格交回分銷銀行。
10. 未能及時取閱回購函件的合資格客戶又怎樣?
若合資格客戶未有在原來的60天期限內接納回購建議,但能提供合理理由,分銷銀行須將回購建議視作仍然有效,並給予有關客戶額外30天時間接納回購建議。但若該合資格客戶在這30天內沒有接納回購建議,回購建議便會自動失效。
11. 合資格客戶是否必須接納回購建議?
合資格客戶不一定要接納回購建議。不接納回購建議不會影響其就迷你債券的銷售提出申索的法律權利(如有的話)。
12. 若合資格客戶無意接納回購建議,應怎樣做?
如合資格客戶決定不接納回購建議,可向分銷銀行交回附於回購函件的拒絕表格。若合資格客戶在指定期限內沒有接納回購建議,便會自動視為不接納回購建議。
13. 若迷你債券投資者不滿意回購計劃的條款,還有甚麼可行辦法?
不接納回購建議的合資格客戶,或本身不符合回購計劃資格的客戶,可要求分銷銀行根據經加強的投訴處理機制覆檢其個案,以及/或向分銷銀行採取法律行動追討損失。
14. 金管局會否繼續調查迷你債券個案?
除非涉及不誠實、欺詐或其他刑事成分,否則金管局並不打算繼續調查接受分銷銀行回購建議的合資格客戶的個案。然而,若有關個案涉及客戶拒絕回購建議,或不符合回購計劃的資格,而其投訴不能透過分銷銀行經加強的投訴處理機制予以解決,金管局將會繼續進行調查。在決定是否採取執法或紀律行動時,金管局會考慮到分銷銀行已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01條達成協議的事實,以及其根據該協議所採取的措施與任何加強安排。
15. 若合資格客戶接納回購建議,分銷銀行將於何時付款?
首筆付款
分銷銀行將於接獲合資格客戶填妥的接納表格後的30天內,向合資格客戶支付首筆款項(見問題4的答案)。
至於已和解的合資格客戶,分銷銀行將於2009年9月22日或之前向他們支付首筆款項(如有的話)。
進一步付款
分銷銀行將於取回某個迷你債券系列的抵押品變現所得後的30天內,向持有該迷你債券系列的合資格客戶/已和解的合資格客戶進一步付款(如有的話)(見問題 4的答案)。
16. 款項將會以何種貨幣支付?
分銷銀行將會以港元支付首筆款項及進一步款項,但如有關迷你債券系列以美元計值,分銷銀行會以美元付款。
17. 如何聯絡參與回購計劃的分銷銀行?
通過參與回購計劃的分銷銀行購買迷你債券的客戶,若對這項回購計劃有任何疑問(包括其是否回購建議的合資格客戶)或對回購計劃的運作有任何投訴,應直接聯絡相關的分銷銀行。
各分銷銀行的聯絡方法如下:
https://www.hkma.gov.hk/eng/smart-consumers/complaints/complaints-about-banks/
18. 分銷銀行在界定客戶有否在初次購買迷你債券前三年內進行過五宗或以上槓桿式產品及/或結構性產品交易時,會否只考慮透過向其提出回購的分銷銀行所進行的交易?會否同時考慮客戶透過其他銀行或經紀行進行的交易?
分銷銀行只會計入客戶透過該行所進行的交易,客戶透過其他銀行或經紀行進行的交易將不包括在內。
19. "槓桿式產品"交易及"結構性產品"交易是否包括槓桿式外匯交易、外幣掛?存款、備有孖展買賣額度或認購首次公開招股?
不包括。但非上市證券的孖展交易則包括在內。
20. "買入"及"沽售"會否視作不同的交易?
所謂一宗交易,是指購入或認購槓桿式產品或結構性產品的交易。換言之,將同一槓桿式產品或結構性產品脫手或沽售,不算為另一宗交易。
21. 註2所指的"非上市證券"是否包括權證?
"非上市證券"包括非上市權證,但不包括上市權證。
22. 註4訂明"非個人投資者"不包括獨資經營公司、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或非牟利機構。分銷銀行將向上述類別的投資者提出怎樣的回購建議?
分銷銀行將向合資格獨資經營者提出與其他合資格客戶相同的回購建議,即65歲以下(截至2009年7月1日計)的獨資經營者將獲付相當於其投資本金60%的首筆款項,而65歲或以上(截至2009年7月1日計)的獨資經營者則獲付相當於投資本金70%的首筆款項。至於合資格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及非牟利機構,分銷銀行將會提出與其他65歲以下合資格客戶相同的回購建議,即首筆付款為投資本金的60%,並在取回相關抵押品後再按有關條款支付額外款項。
23. 分銷銀行在界定客戶是否《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第3條所指的專業投資者時,會以哪個時候作為界定的基準?
客戶會否被界定為《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第3條所指的"專業投資者",取決於客戶透過相關分銷銀行購買迷你債券時,分銷銀行有否根據證監會《操守準則》第15.3及15.4段,將這名客戶界定為專業投資者,以及客戶有否簽署聲明,同意被視作專業投資者。
24. 若迷你債券以聯名方式持有,而只有其中一名聯名持有人為合資格客戶,分銷銀行會否向該聯名帳戶提出回購建議?回購款額將如何分配?
在這個情況下,分銷銀行會向該聯名帳戶提出回購建議。至於回購款項的分配,則屬聯名帳戶持有人之間的私人問題。
25. 接納回購建議的客戶會否失去向迷你債券美國抵押品受託人提出集體訴訟的權利?
一般來說,客戶若接納回購建議,便須放棄向分銷銀行及其高級人員或僱員提出申索(如有的話)。我們不能就參與美國集體訴訟的權利,向迷你債券投資者提供意見。投資者應考慮諮詢美國律師的意見。
26. 16家分銷銀行向合資格客戶發出的接納表格是否完全相同?接納表格有否經證監會或金管局審閱?
16家分銷銀行採用完全相同的接納表格,表格經由證監會及金管局審閱,確保內容與回購協議相符。客戶不得修改接納表格的條款;若接納表格曾作出修訂,分銷銀行有權不理會這些經修訂的表格。
27. 若客戶透過一家分銷銀行購入數個系列的迷你債券,客戶能否接納分銷銀行回購某些系列,但不接納銀行回購另一些系列?
這類客戶不能只接納分銷銀行回購某些系列的迷你債券。他們必須決定的,是會否接納分銷銀行對所有尚未到期迷你債券的回購建議。
28. 為甚麼證監會或金管局均不能披露每個迷你債券系列抵押品的剩餘價值,讓合資格客戶可以在考慮過這些資料後,才決定是否接納回購建議?
各個迷你債券系列的抵押品的可取回價值均存在高度不明朗因素。在洽商回購協議時,證監會及金管局已參考了香港銀行公會雷曼事件專責小組在2008年12月29日向立法會提交的報告所載的資料。該報告列明迷你債券的結構及價格,由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製備,當中第17及18頁的列表已臚列各個迷你債券系列在2008年11月21日的剩餘價值。
(連結:http://www.legco.gov.hk/yr08-09/english/panels/fa/papers/fa1230cb1-489-3-e.pdf (只備英文本))。
除上述資料外,對於各個迷你債券系列可能取回的價值,證監會及金管局並無掌握任何其他獨立專家的意見,亦不知悉有其他獨立專家作出過有關意見。
協議顧及到現時未能確定可取回抵押品的價值這一情況。假如客戶循其他途徑取回的款額只相等於可取回抵押品的市價,只要有關方面能取回相關抵押品並分發變現所得款項,回購計劃應可確保接納回購建議的合資格客戶可取得相同或較高的金額總數。
即使可取回抵押品的價值低於安永估算的價值,回購方案仍然可以為合資格客戶取回相當於或超過投資額的60%(65歲或以上客戶可取回70%或以上),而無須因為他們無法控制的不確定因素、程序延誤及訴訟費用而受影響。假如可取回抵押品價值少於 60%至70%,協議確保投資者最少可取回上述數額的款項。假如可取回抵押品價值超逾上述水平,分銷銀行將會向投資者付還超出該水平的餘額。
對投資者而言,接納回購協議後所得,不會較繼續持有迷你債券為差。事實上,對持有較早系列的迷你債券投資者來說,透過回購計劃得到的款項,很可能遠高於他們在抵押品取回後所得款項。
29. 就取回抵押品價值的程序進展如何?
就取回抵押品價值的程序方面,證監會及金管局與迷你債券系列受託人HSBC Bank USA, National Association (美國滙豐銀行),以及特定迷你債券系列抵押品的接管人Pricewaterhouse Coopers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緊密聯繫。
有關取回抵押品價值的程序,請參考以下相關新聞稿連結:
https://www.hkma.gov.hk/chi/news-and-media/press-releases/2011/06/20110614-7/
https://www.hkma.gov.hk/chi/news-and-media/press-releases/2012/06/20120604-3/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9年8月19日
1 迷你債券系列五、六、七、九、十、十一、十二、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及三十六。
2 就回購計劃而言,"槓桿式產品" 指任何涉及槓桿效應的非上市證券產品("槓桿" 指投資者透過現金借貸、運用衍生工具或以其他方式增加本身對個別市場、風險或資產類?的投資額的方法)。
3 就回購計劃而言,"結構性產品" 指結構上屬於債權證、其他證券或存款而包含、參考或建基於某衍生工具或某衍生工具策略的衍生工具或其他產品,包括但僅限於 (i)信貸掛?票據、(ii)股票掛?票據、(iii)股票掛?存款及(iv)私人配售票據,但不包括任何保本產品或上市證券。
4 "非個人投資者" 不包括任何獨資經營公司、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稅務條例》第88條所指者)或資產並非由證監會持牌基金經理所管理的非牟利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