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可否列出参与回购计划的分销银行名单?
参与回购计划的16家分销银行如下:
(1) | The Royal Bank of Scotland N.V. (前称荷兰银行之零售银行客户) |
(2) |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
(3)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 | 东亚银行有限公司 |
(5) | 集友银行有限公司 |
(6) |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 |
(7) | 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 |
(8) | 大新银行有限公司 |
(9) | 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
(10) |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 |
(11) | 丰明银行有限公司 |
(12) | 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
(13) | 大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
(14) | 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
(15) | 永亨银行有限公司 |
(16) | 永隆银行有限公司 |
具资格接纳分销银行的回购建议的客户为符合以下说明者:
(i) 曾于迷你债券初次发售中,经上述16家分销银行中任何银行购买目前尚未到期的迷你债券1;及
(ii) 现时仍然持有上述尚未到期的迷你债券,
但不属于以下任何一类的人士:
(aa) 在初次购买迷你债券前三年内进行过五宗或以上杠杆式产品 2及/或结构性产品3交易的客户;
(bb) 在分销银行持有帐户的非个人投资者4 ,而该帐户是以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注册为法团或成立的名义所开立;
(cc) 《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 部中"专业投资者"的定义第 (a)至(i)段所指的专业投资者;
(dd) 《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第571D章)第3条所指的专业投资者,而该等客户在购买迷你债券时,除本身同意被视为专业投资者外,亦获分销银行按照《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第 15.3及15.4段的规定列为专业投资者;或
(ee) 较早前已就有关分销迷你债券的申索与分销银行达成和解的客户(见问题5的答案)。
3. 早前未有向金管局、证监会或分销银行作出投诉的迷你债券投资者,是否合资格参与回购计划?
是,但条件是该投资者必须符合问题2的答案所述的资格。
4. 回购建议包含什么条款?合资格客户如接纳回购建议,将会得到什么?
分销银行将会向合资格接纳 回购建议的客户("合资格客户 ")提出回购建议,如合资格客户接纳回购建议,将会从分销银行取得以下款项:
首笔付款
(a) 65岁以下的合资格客户 (截至2009年 7月1日计 )获相当于投资本金 名义价值60%的款项;或
(b) 65岁或以上的合资格客户 (截至2009年 7月1日计 ),不论是否与65岁以下的客户联名持有迷你债券,获 相当于投资本金名义价值 70%的款项;
及
进一步付款
分销银行取回某个迷你债券系列的抵押品并获付变现款项后,会向持有该迷你债券系列的合资格客户再付一笔款项,细则如下:
(i) 65岁以下(截至2009年7 月1日计)的合资格客户将可按其最初投资金额所占比例,再获支付款项(详见下表):
抵押品的收回数额 | 0% | 5%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90% | 100% |
---|---|---|---|---|---|---|---|---|---|---|---|---|
进一步付款 | 0% | 5% | 10% | 10% | 10% | 10% | 10% | 10% | 10% | 20% | 30% | 40% |
合资格客户收回的总金额 | 60% | 65% | 70% | 70% | 70% | 70% | 70% | 70% | 70% | 80% | 90% | 100% |
(ii) 65岁或以上(截至2009年7 月1日计)的合资格客户(不论是否与65 岁以下的客户联名持有迷你债券)亦可再获支付款项:若该系列抵押品的取回价值比率超逾该系列本金总额的70% ,获付款额将相等于抵押品变现所得减去投资本金的70%后的余额(详见下表):
抵押品的收回数额 | 0% | 5%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90% | 100% |
---|---|---|---|---|---|---|---|---|---|---|---|---|
进一步付款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0% | 20% | 30% |
合资格客户收回的总金额 | 70% | 70% | 70% | 70% | 70% | 70% | 70% | 70% | 70% | 80% | 90% | 100% |
5. 分销银行会否向早前已就迷你债券与其和解的合资格客户提出回购建议?
分销银行将提出自愿向以下客户支付一笔款项,或自愿向以下客户回购尚未到期的迷你债券(只适用于早前已就迷你债券与分销银行达成和解协议,但并无将迷你债券售予分销银行的客户): (i) 早前曾就分销银行分销迷你债券涉及的申索而与分销银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客户;及 (ii) 若非先前已经与分销银行达成和解协议便合资格参与今次回购计划的客户,而这些客户透过回购计划可以取得的款项,理应较根据先前和解协议所取回或将会取回的总额为多(" 已和解的合资格客户")。
分销银行将按以下细则,向已和解的合资格客户付款:
(a) 若已和解的合资格客户为65岁以下(截至 2009年7月1 日计),而和解金额少于投资本金的60%:
(b) 若已和解的合资格客户为65岁或以上(截至 2009年7月1日计),而和解金额少于投资本金的70%:
(c) 若已和解的合资格客户:(i) 为65岁以下(截至2009年7月1日计),而和解总额相等于或高于投资本金的60%;或 (ii)为65岁或以上(截至2009年7月1日计),而和解总额相等于或高于投资本金的70%:
6. 合资格客户应否接纳回购建议?
合资格客户应仔细考虑回购建议的条款及个人情况,才决定是否接纳回购建议。如有需要,应自行谘询独立的法律及财务意见。
7. 若接纳回购建议,应办理什么手续?
分销银行于2009年8月7日开始以挂号方式发出回购函件,预计在约五个工作天内寄出所有函件。登记地址位于香港的合资格客户,应可于2009年8月14 日或之前收到回购函件,登记地址位于海外的合资格客户则可能在该日之后才收到函件。
若合资格客户决定接纳回购建议,便须签署附于回购函件的接纳表格,并将表格交回分销银行,接纳条款概述如下:
(a) 将迷你债券转让予分销银行;
(b) 免除分销银行及其现任和前任员工承担因销售迷你债券而引起的申索;
(c) 撤回及永久终止因迷你债券引起或与迷你债券相关而正在进行的法律诉讼或调解; 及
(d) 撤回就迷你债券的销售而作出的投诉。
同样,分销银行亦会于2009年8月18日或之前致函已和解的合资格客户,通知他们分销银行将按照问题 5的答案自愿向他们付款或提出回购建议。鉴于早前分销银行与客户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复杂繁多,某些个案的回购函件将于上述限期过后不久才可向合资格客户发出。
8. 若迷你债券客户不符合回购建议的资格,会否获得通知?
会。分销银行会于2009年8月20日或之前致函不合资格的客户,说明有关原因。客户与分销银行之间就是否符合资格的任何争议,将会由分销银行依照经加强的投诉处理机制处理。
9. 可否述明合资格客户接纳回购建议的最后限期?
若合资格客户决定接纳回购建议,必须签署附于回购函件的接纳表格,并于回购函件发出当日起计60天内,将接纳表格交回分销银行。
10. 未能及时取阅回购函件的合资格客户又怎样?
若合资格客户未有在原来的60天期限内接纳回购建议,但能提供合理理由,分销银行须将回购建议视作仍然有效,并给予有关客户额外30天时间接纳回购建议。但若该合资格客户在这30天内没有接纳回购建议,回购建议便会自动失效。
11. 合资格客户是否必须接纳回购建议?
合资格客户不一定要接纳回购建议。不接纳回购建议不会影响其就迷你债券的销售提出申索的法律权利(如有的话)。
12. 若合资格客户无意接纳回购建议,应怎样做?
如合资格客户决定不接纳回购建议,可向分销银行交回附于回购函件的拒绝表格。若合资格客户在指定期限内没有接纳回购建议,便会自动视为不接纳回购建议。
13. 若迷你债券投资者不满意回购计划的条款,还有什么可行办法?
不接纳回购建议的合资格客户,或本身不符合回购计划资格的客户,可要求分销银行根据经加强的投诉处理机制覆检其个案,以及/或向分销银行采取法律行动追讨损失。
14. 金管局会否继续调查迷你债券个案?
除非涉及不诚实、欺诈或其他刑事成分,否则金管局并不打算继续调查接受分销银行回购建议的合资格客户的个案。然而,若有关个案涉及客户拒绝回购建议,或不符合回购计划的资格,而其投诉不能透过分销银行经加强的投诉处理机制予以解决,金管局将会继续进行调查。在决定是否采取执法或纪律行动时,金管局会考虑到分销银行已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01条达成协议的事实,以及其根据该协议所采取的措施与任何加强安排。
15. 若合资格客户接纳回购建议,分销银行将于何时付款?
首笔付款
分销银行将于接获合资格客户填妥的接纳表格后的30天内,向合资格客户支付首笔款项(见问题4的答案)。
至于已和解的合资格客户,分销银行将于2009年9月22日或之前向他们支付首笔款项(如有的话)。
进一步付款
分销银行将于取回某个迷你债券系列的抵押品变现所得后的30天内,向持有该迷你债券系列的合资格客户/已和解的合资格客户进一步付款(如有的话)(见问题 4的答案)。
16. 款项将会以何种货币支付?
分销银行将会以港元支付首笔款项及进一步款项,但如有关迷你债券系列以美元计值,分销银行会以美元付款。
17. 如何联络参与回购计划的分销银行?
通过参与回购计划的分销银行购买迷你债券的客户,若对这项回购计划有任何疑问(包括其是否回购建议的合资格客户)或对回购计划的运作有任何投诉,应直接联络相关的分销银行。
各分销银行的联络方法如下:
https://www.hkma.gov.hk/eng/smart-consumers/complaints/complaints-about-banks/
18. 分销银行在界定客户有否在初次购买迷你债券前三年内进行过五宗或以上杠杆式产品及/或结构性产品交易时,会否只考虑透过向其提出回购的分销银行所进行的交易?会否同时考虑客户透过其他银行或经纪行进行的交易?
分销银行只会计入客户透过该行所进行的交易,客户透过其他银行或经纪行进行的交易将不包括在内。
19. "杠杆式产品"交易及"结构性产品"交易是否包括杠杆式外汇交易、外币挂?存款、备有孖展买卖额度或认购首次公开招股?
不包括。但非上市证券的孖展交易则包括在内。
20. "买入"及"沽售"会否视作不同的交易?
所谓一宗交易,是指购入或认购杠杆式产品或结构性产品的交易。换言之,将同一杠杆式产品或结构性产品脱手或沽售,不算为另一宗交易。
21. 注2所指的"非上市证券"是否包括权证?
"非上市证券"包括非上市权证,但不包括上市权证。
22. 注4订明"非个人投资者"不包括独资经营公司、获豁免缴税的慈善团体或非牟利机构。分销银行将向上述类别的投资者提出怎样的回购建议?
分销银行将向合资格独资经营者提出与其他合资格客户相同的回购建议,即65岁以下(截至2009年7月1日计)的独资经营者将获付相当于其投资本金60%的首笔款项,而65岁或以上(截至2009年7月1日计)的独资经营者则获付相当于投资本金70%的首笔款项。至于合资格获豁免缴税的慈善团体及非牟利机构,分销银行将会提出与其他65岁以下合资格客户相同的回购建议,即首笔付款为投资本金的60%,并在取回相关抵押品后再按有关条款支付额外款项。
23. 分销银行在界定客户是否《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第3条所指的专业投资者时,会以哪个时候作为界定的基准?
客户会否被界定为《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第3条所指的"专业投资者",取决于客户透过相关分销银行购买迷你债券时,分销银行有否根据证监会《操守准则》第15.3及15.4段,将这名客户界定为专业投资者,以及客户有否签署声明,同意被视作专业投资者。
24. 若迷你债券以联名方式持有,而只有其中一名联名持有人为合资格客户,分销银行会否向该联名帐户提出回购建议?回购款额将如何分配?
在这个情况下,分销银行会向该联名帐户提出回购建议。至于回购款项的分配,则属联名帐户持有人之间的私人问题。
25. 接纳回购建议的客户会否失去向迷你债券美国抵押品受托人提出集体诉讼的权利?
一般来说,客户若接纳回购建议,便须放弃向分销银行及其高级人员或雇员提出申索(如有的话)。我们不能就参与美国集体诉讼的权利,向迷你债券投资者提供意见。投资者应考虑谘询美国律师的意见。
26. 16家分销银行向合资格客户发出的接纳表格是否完全相同?接纳表格有否经证监会或金管局审阅?
16家分销银行采用完全相同的接纳表格,表格经由证监会及金管局审阅,确保内容与回购协议相符。客户不得修改接纳表格的条款;若接纳表格曾作出修订,分销银行有权不理会这些经修订的表格。
27. 若客户透过一家分销银行购入数个系列的迷你债券,客户能否接纳分销银行回购某些系列,但不接纳银行回购另一些系列?
这类客户不能只接纳分销银行回购某些系列的迷你债券。他们必须决定的,是会否接纳分销银行对所有尚未到期迷你债券的回购建议。
28. 为什么证监会或金管局均不能披露每个迷你债券系列抵押品的剩余价值,让合资格客户可以在考虑过这些资料后,才决定是否接纳回购建议?
各个迷你债券系列的抵押品的可取回价值均存在高度不明朗因素。在洽商回购协议时,证监会及金管局已参考了香港银行公会雷曼事件专责小组在2008年12月29日向立法会提交的报告所载的资料。该报告列明迷你债券的结构及价格,由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制备,当中第17及18页的列表已胪列各个迷你债券系列在2008年11月21日的剩余价值。
(连结:http://www.legco.gov.hk/yr08-09/english/panels/fa/papers/fa1230cb1-489-3-e.pdf (只备英文本))。
除上述资料外,对于各个迷你债券系列可能取回的价值,证监会及金管局并无掌握任何其他独立专家的意见,亦不知悉有其他独立专家作出过有关意见。
协议顾及到现时未能确定可取回抵押品的价值这一情况。假如客户循其他途径取回的款额只相等于可取回抵押品的市价,只要有关方面能取回相关抵押品并分发变现所得款项,回购计划应可确保接纳回购建议的合资格客户可取得相同或较高的金额总数。
即使可取回抵押品的价值低于安永估算的价值,回购方案仍然可以为合资格客户取回相当于或超过投资额的60%(65岁或以上客户可取回70%或以上),而无须因为他们无法控制的不确定因素、程序延误及诉讼费用而受影响。假如可取回抵押品价值少于 60%至70%,协议确保投资者最少可取回上述数额的款项。假如可取回抵押品价值超逾上述水平,分销银行将会向投资者付还超出该水平的余额。
对投资者而言,接纳回购协议后所得,不会较继续持有迷你债券为差。事实上,对持有较早系列的迷你债券投资者来说,透过回购计划得到的款项,很可能远高于他们在抵押品取回后所得款项。
29. 就取回抵押品价值的程序进展如何?
就取回抵押品价值的程序方面,证监会及金管局与迷你债券系列受托人HSBC Bank USA, National Association (美国汇丰银行),以及特定迷你债券系列抵押品的接管人Pricewaterhouse Coopers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紧密联系。
有关取回抵押品价值的程序,请参考以下相关新闻稿连结:
https://www.hkma.gov.hk/chi/news-and-media/press-releases/2011/06/20110614-7/
https://www.hkma.gov.hk/chi/news-and-media/press-releases/2012/06/20120604-3/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9年8月19日
1 迷你债券系列五、六、七、九、十、十一、十二、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及三十六。
2 就回购计划而言,"杠杆式产品" 指任何涉及杠杆效应的非上市证券产品("杠杆" 指投资者透过现金借贷、运用衍生工具或以其他方式增加本身对个别市场、风险或资产类?的投资额的方法)。
3 就回购计划而言,"结构性产品" 指结构上属于债权证、其他证券或存款而包含、参考或建基于某衍生工具或某衍生工具策略的衍生工具或其他产品,包括但仅限于 (i)信贷挂?票据、(ii)股票挂?票据、(iii)股票挂?存款及(iv)私人配售票据,但不包括任何保本产品或上市证券。
4 "非个人投资者" 不包括任何独资经营公司、获豁免缴税的慈善团体(《税务条例》第88条所指者)或资产并非由证监会持牌基金经理所管理的非牟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