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金融機構(處置機制)(吸收虧損能力規定──銀行界)規則》發出《實務守則》相關章節

新聞稿

2019年03月20日

就《金融機構(處置機制)(吸收虧損能力規定──銀行界)規則》發出《實務守則》相關章節

香港金融管理局今日(2019年3月20日)根據《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處置條例》)第196條,就《金融機構(處置機制)(吸收虧損能力規定──銀行界)規則》(「《吸收虧損能力規則》」)發出《實務守則》有關「吸收虧損能力」的章節。

《吸收虧損能力規則》於2018年12月14日生效,賦予金融管理專員作為銀行界處置機制當局若干酌情決定權。《實務守則》之「吸收虧損能力」就金融管理專員擬如何行使有關權力,包括將認可機構及其集團下某些公司歸類為「處置實體」或「重要附屬公司」的權力提供指引。這些實體將須維持最低限度的吸收虧損能力水平。《實務守則》之「吸收虧損能力」特別訂明金融管理專員的規劃假設,即當在香港註冊為法團的認可機構的綜合資產總額超過3,000億港元,須符合有關吸收虧損能力規定的要求。

香港金融管理局總裁陳德霖先生表示:「為確保日後一旦有香港認可機構倒閉,仍能以有序方式予以處置,以避免影響金融穩定及盡量減少動用公帑的風險,規定香港認可機構須維持充足的吸收虧損能力資源,是邁向這個目標的重要一步。」

《實務守則》之「吸收虧損能力」草擬本於去年進行諮詢,諮詢期由2018年10月19日至2018年12月3日,共接獲7份意見書。金管局已仔細研究所有意見,並按適當情況納入最終訂本。

《實務守則》之「吸收虧損能力」章節可於金管局網站下載。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19年3月20日

最新新聞稿
修訂日期 : 2019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