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專員譴責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並處以罰款

新聞稿

2018年08月17日

金融管理專員譴責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並處以罰款

金融管理專員:-

(a) 譴責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上商銀行」)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條例》)(註1)附表2第19(3)條,未有設立及維持有效措施以履行持續監察業務關係的責任;

(b) 命令上商銀行在金融管理專員將指明的日期或之前,採取金融管理專員將指明的方式向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呈交一份由獨立外聘顧問撰寫的報告,評估上商銀行實施的補救措施是否足以解決有關違反,以及落實措施的成效;及

(c) 命令上商銀行繳付500萬港元罰款。

是次紀律處分行動(註2)是根據金管局的調查結果而作出的。調查發現上商銀行違反《打擊洗錢條例》三項指明的條文(註3)。概括而言,上商銀行並無:-

(a) 持續監察其與33名客戶的業務關係,即對於被識辨為(i)複雜、款額大得異乎尋常或進行模式異乎尋常及(ii)並無明顯經濟或合法目的之交易,審查該等交易的背景及目的,並藉書面列明其審查所得;

(b) 設立及維持有效措施以履行《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5條所指的持續監察業務關係的責任;及

(c) 就若干「先前客戶」(註4)而言,當每名相關客戶有符合以下說明的交易發生時,執行相關客戶盡職審查措施:(i)該交易按照其款額或性質屬異乎尋常或可疑的,或(ii)該交易不符合上商銀行對該客戶、客戶的業務或風險狀況或客戶的資金來源的認知。

上商銀行在監察客戶業務關係方面的缺失,源於其管理資訊系統報告在顧及了不同客戶風險水平及交易類別後,雖然已能識辨出有關交易,並由合規部選出作進一步查詢或調查,但上商銀行並無充分審查該等交易的背景及目的和藉書面列明審查所得。上商銀行亦缺乏有效政策及措施,以監察處理管理資訊系統發出的警示,包括妥善記錄所採取的跟進行動及監察覆核時間,因此導致警示的處理嚴重滯後。至於向「先前客戶」執行客戶盡職審查措施方面,調查發現其中一名客戶早於2012年5月已進行有關交易,但當時上商銀行未有識辨該等交易為異乎尋常、可疑或不符合其對該客戶的認知,並且未因而執行相關客戶盡職審查措施。

在決定上述的紀律處分行動時,金融管理專員已考慮所有有關情況及因素,包括以下各項:-

(a) 需要向業界傳遞明確的阻嚇訊息,表明有效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內部管控及措施的重要性;

(b) 上商銀行已採取,以及將會採取,廣泛的補救措施,以加強其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及管控措施;及

(c) 上商銀行過往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並在調查期間表現合作。

金管局助理總裁(法規及打擊清洗黑錢)朱立翹女士表示:「這個案涉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相關的交易監察制度及管控措施方面的缺失。銀行要以『風險為本』方法進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工作,而這並不是要求『零風險』的結果,但『風險為本』方法要發揮成效,必須充分了解及管理好風險。風險評估並非靜態和不變;監察客戶交易及持續覆核是合理設計『風險為本』方法的基本元素,而銀行須要制定穩健的制度及管控措施並予以實行。按照『風險為本』方法,當銀行識辨到潛在風險增加時,對於現有低風險客戶及『先前客戶』的交易亦須及時進行充分審查,具體可參閱金管局發出的各項指引,包括《交易檢查、交易監察及可疑交易舉報指引文件》。」

有關連結: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註:

1.

於2018年3月1日前,香港法律第615章的簡稱為《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

2.

上述紀律處分行動是根據《打擊洗錢條例》第21條而作出的。《打擊洗錢條例》對指明金融機構(包括認可機構)及指定非金融企業及行業人士施加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就認可機構而言,金融管理專員是《打擊洗錢條例》下的有關當局。

3.

上商銀行在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間違反《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5(1)及19(3)條,並在2012年4月至2017年8月期間違反《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6(1)條。

4.

根據《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部的定義,就金融機構而言,「先前客戶」指在《打擊洗錢條例》生效日期(即2012年4月1日)前已與該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係的客戶。

 

最新新聞稿
修訂日期 : 2018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