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服務的經營手法

新聞稿

2001年01月15日

卡服務的經營手法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2001年1月15日)發出一套旨在改善卡服務經營手法的落實建議。這套建議經營手法是由金管局召集、為檢討《銀行營運守則》而成立的非正式工作小組制定,該小組成員包括香港銀行公會與存款公司公會的代表。

工作小組相信,這些建議經營手法將有助使卡服務的章則及條款更符合公平與高透明的原則,以及更能顧及消費者的需要。

在落實有關建議的過程中,工作小組已考慮到業內公會及消費者委員會提出的意見。這套建議與2000年10月發出用以徵詢各界意見的初步建議無大分別。

以下為建議的主要內容:

  • 發卡機構擬定卡服務的章則及條款時,應充分考慮有關保障消費者的法例;
  • 發卡機構應在申請表內特別提示客戶留意可對他們構成重大債務或責任的章則及條款;
  • 章則及條款所載的任何彌償條款應規定發卡機構只可追回合理數額及合理地引致的費用及支出;
  • 發卡機構應列明信用卡產品的年利率和年費。有關年利率應按照一套標準方法計算,這方法是根據對持卡人典型行為模式的一些假設而制定;
  • 按照標準方法計算所得的信用卡貸款年利率不應超過《放債人條例》內的法定上限;
  • 如持卡人並無作出任何欺詐或嚴重疏忽行為,並在發現遺失或被盜去信用卡後,盡快通知發卡機構,持卡人就該信用卡未經授權的交易所須承擔的責任不應超過500港元;及
  • 發卡機構不應要求附屬卡持有人對主卡持有人或其他附屬卡持有人的債項負責。

認可機構應盡快採納這些建議經營手法,並應在6個月內落實執行。至於有關附屬卡持有人責任的建議,由於可能涉及系統變更,因此發卡機構可獲額外6個月期限,以落實這一部分的建議經營手法。

工作小組仍會繼續檢討《銀行營運守則》其他部分,並希望短期內發出其他文件以進行諮詢。

有關信用卡服務經營手法的落實建議全文可於金管局網頁(網址:http://www.hkma.gov.hk)查閱。

如有查詢,請聯絡:

新聞組經理馮惠芳  2878 8246 或
新聞組高級經理陳民傑  2878 1480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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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01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