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服务的经营手法

新闻稿

2001年01月15日

卡服务的经营手法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2001年1月15日)发出一套旨在改善卡服务经营手法的落实建议。这套建议经营手法是由金管局召集、为检讨《银行营运守则》而成立的非正式工作小组制定,该小组成员包括香港银行公会与存款公司公会的代表。

工作小组相信,这些建议经营手法将有助使卡服务的章则及条款更符合公平与高透明的原则,以及更能顾及消费者的需要。

在落实有关建议的过程中,工作小组已考虑到业内公会及消费者委员会提出的意见。这套建议与2000年10月发出用以征询各界意见的初步建议无大分别。

以下为建议的主要内容:

  • 发卡机构拟定卡服务的章则及条款时,应充分考虑有关保障消费者的法例;
  • 发卡机构应在申请表内特别提示客户留意可对他们构成重大债务或责任的章则及条款;
  • 章则及条款所载的任何弥偿条款应规定发卡机构只可追回合理数额及合理地引致的费用及支出;
  • 发卡机构应列明信用卡产品的年利率和年费。有关年利率应按照一套标准方法计算,这方法是根据对持卡人典型行为模式的一些假设而制定;
  • 按照标准方法计算所得的信用卡贷款年利率不应超过《放债人条例》内的法定上限;
  • 如持卡人并无作出任何欺诈或严重疏忽行为,并在发现遗失或被盗去信用卡后,尽快通知发卡机构,持卡人就该信用卡未经授权的交易所须承担的责任不应超过500港元;及
  • 发卡机构不应要求附属卡持有人对主卡持有人或其他附属卡持有人的债项负责。

认可机构应尽快采纳这些建议经营手法,并应在6个月内落实执行。至于有关附属卡持有人责任的建议,由于可能涉及系统变更,因此发卡机构可获额外6个月期限,以落实这一部分的建议经营手法。

工作小组仍会继续检讨《银行营运守则》其他部分,并希望短期内发出其他文件以进行谘询。

有关信用卡服务经营手法的落实建议全文可于金管局网页(网址:http://www.hkma.gov.hk)查阅。

如有查询,请联络:

新闻组经理冯惠芳  2878 8246 或
新闻组高级经理陈民杰  2878 1480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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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01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