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香港的存款保障

新聞稿

2000年10月24日

加強香港的存款保障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就加強香港存款保障的獨立顧問研究(研究)已於2000年7月完成,今日發出有關的諮詢文件。

金管局在今年4月聘請顧問公司進行研究,旨在根據獨立的分析,並經適當考慮有關的國際慣例及本地情況,對香港的存款保障作出公平和客觀的評估。

具體來說,金管局要求顧問公司研究以下方案的相對成本與效益:

  • 維持香港現行小額存戶的優先索償保障水平(即維持現狀);
  • 加強現行的優先索償保障制度;及
  • 推行存款保險。

在是次研究中,金管局與顧問公司一致同意,存款保障計劃的基本目標應為小額存戶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以及促進金融體系的穩定。

顧問公司的結論是,屬保險性質的制度能為小額存戶提供最佳保障,並認為這個制度最有可能具備流動資金與公信力這兩種關鍵特色,確保存款保障的成效。僅加強現有小額存戶的優先索償保障的非保險制度,未必能發揮相同的效用。

金管局副總裁簡達恆說:「隨著亞洲金融危機的影響減退,以及本地經濟逐步復甦,香港可以在堅穩的情況下考慮推出存款保險的利弊。金管局認為顧問公司就加強香港的存款保障提出了一套連貫的建議,應能作為公開討論此課題的基礎。」

簡達恆又說:「在國際層面方面,市場亦趨向支持明確的存款保障形式。然而我們亦知道,存款保險制度並非沒有弊處,其中的道德風險問題更需要慎重考慮。因此,顧問公司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國際組織均強調,存款保險計劃必須有妥善的設計。」

顧問公司又建議推行由公營部門管理並由私營機構提供資金的存款保險計劃,這是目前各地存款保險計劃最多採用的模式。有關存款保險計劃的設計特點的其他建議包括:

  1. 存款保險計劃應只包括持牌銀行,不應包括有限 制牌照銀行和接受存款公司。這項建議貫徹這兩類認可機構不能接受小額存款的規定;
  2. 應強制銀行參與存款保險計劃;
  3. 存款保險計劃的承保上限最初應為10萬港元 (雖然也有充分理據把承保上限定於20萬港元的較高水平);
  4. 保障應以存戶而非存款戶口為本,並會就聯名和多名 受益人戶口的權益作出調整;
  5. 存戶的債權應扣除欠付銀行的已到期債務,如透 支和過期貸款的拖欠額,但不包括良好貸款的未到期供款額;
  6. 在存款保險計劃推行初期,比較適宜採用以受保存 款數額為基礎的劃一保費評定方法,待至存款保險計劃其後奠定穩固基礎,再考慮是否轉用風險為本的評定保費方法;及
  7. 存款保險計劃應主要以「付款箱」形式運作 (即存款保險計劃應負責向銀行收取保費及付款予存戶,但本身並不具備監管銀行的職能)。存款保險計劃可由金管局下設的部門,或獨立法律實體(例如公營機構或某種形式的法定組織)來管理。

簡達恆強調:「儘管金管局對加強存款保障抱支持態度,但不論金管局或政府均尚未正式贊同顧問公司提出的建議。金管局會就此重要課題全面諮詢公眾意見,才考慮推行任何具體建議。因此,我們歡迎各界人士向金管局提出意見。」

諮詢期會在2001年1月17日結束。金管局會仔細研究和考慮收集到的所有意見,以決定是否向政府建議修改現行安排,以及應採用的修改方案。

附件載有全套諮詢文件。公眾人士可於金管局網頁(網址為: http://www.hkma.gov.hk下載顧問公司編製的研究報告。

發稿:香港金融管理局

日期:2000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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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00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