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銀行的認可」指引

新聞稿

2000年05月05日

「虛擬銀行的認可」指引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五月五日)根據《銀行業條例》第16(10)條發出「虛擬銀行的認可」指引(「指引」)。

該指引是金管局計劃就電子銀行業務發出的一系列指引的首份。指引列載金管局在決定是否給予虛擬銀行認可資格時所考慮的原則,而「虛擬銀行」是指主要透過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傳送渠道提供銀行服務的公司。雖然指引主要適用於希望獲認可為虛擬銀行的申請人,但指引所載的部分原則,特別是關於電子銀行業務的風險管理的原則,也適用於透過互聯網提供銀行服務的現有銀行。

金管局的主要原則是不反對虛擬銀行在香港成立,條件是有關機構必須符合適用於傳統銀行的相同的審慎準則。總括而言,虛擬銀行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 在香港設有實體辦事處;
  • 因應其計劃經營的業務設立適當的保安系統;
  • 制定適當政策及程序以處理與虛擬銀行業務有關的風險;
  • 其業務計劃能夠在擴展市場佔有率及為資本賺取合理回報兩者間取得合理平衡;
  • 在其服務章則及條款內清楚列明客戶的權利與義務;及
  • 遵守金管局發出有關外判電腦操作業務的指引。

按照現行的認可政策,本地註冊成立的虛擬銀行不得是新成立的機構,只可透過將現有本地註冊成立的認可機構轉型而設立。此外,本地虛擬銀行應由基礎穩固的銀行或其他受監管金融機構持有最少50%股本。海外註冊申請人必須來自已設有電子銀行監管制度的國家,其資產總值必須超過160億美元。此外,申請人必須遵守「三家分行」規定,但此規定只適用於其實體辦事處,並不適用於其電子分行網絡。

金管局署理副總裁蔡耀君說:「基本上,符合這些準則是指申請在香港成立虛擬銀行的公司必須具備實質業務,不能單純是一個『概念』,試圖從日趨普及的互聯網發展中得益。雖然虛擬銀行須考慮的主要因素之一是技術風險,但申請人也應同樣重視管理傳統銀行面對的風險,例如信貸、流動資金以及利率等風險。」

本指引在金管局網頁可供查閱(網址:http://www.info.gov.hk/hkma)。

發稿:香港金融管理局
日期:2000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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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00年05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