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银行的认可」指引

新闻稿

2000年05月05日

「虚拟银行的认可」指引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五月五日)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6(10)条发出「虚拟银行的认可」指引(「指引」)。

该指引是金管局计划就电子银行业务发出的一系列指引的首份。指引列载金管局在决定是否给予虚拟银行认可资格时所考虑的原则,而「虚拟银行」是指主要透过互联网或其他电子传送渠道提供银行服务的公司。虽然指引主要适用于希望获认可为虚拟银行的申请人,但指引所载的部分原则,特别是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的原则,也适用于透过互联网提供银行服务的现有银行。

金管局的主要原则是不反对虚拟银行在香港成立,条件是有关机构必须符合适用于传统银行的相同的审慎准则。总括而言,虚拟银行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 在香港设有实体办事处;
  • 因应其计划经营的业务设立适当的保安系统;
  • 制定适当政策及程序以处理与虚拟银行业务有关的风险;
  • 其业务计划能够在扩展市场占有率及为资本赚取合理回报两者间取得合理平衡;
  • 在其服务章则及条款内清楚列明客户的权利与义务;及
  • 遵守金管局发出有关外判电脑操作业务的指引。

按照现行的认可政策,本地注册成立的虚拟银行不得是新成立的机构,只可透过将现有本地注册成立的认可机构转型而设立。此外,本地虚拟银行应由基础稳固的银行或其他受监管金融机构持有最少50%股本。海外注册申请人必须来自已设有电子银行监管制度的国家,其资产总值必须超过160亿美元。此外,申请人必须遵守「三家分行」规定,但此规定只适用于其实体办事处,并不适用于其电子分行网络。

金管局署理副总裁蔡耀君说:「基本上,符合这些准则是指申请在香港成立虚拟银行的公司必须具备实质业务,不能单纯是一个『概念』,试图从日趋普及的互联网发展中得益。虽然虚拟银行须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是技术风险,但申请人也应同样重视管理传统银行面对的风险,例如信贷、流动资金以及利率等风险。」

本指引在金管局网页可供查阅(网址:http://www.info.gov.hk/hkma)。

发稿:香港金融管理局
日期:2000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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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00年05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