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發表流動資金調節機制聲明

新聞稿

1997年10月23日

金管局發表流動資金調節機制聲明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提醒持牌銀行,金管局並不鼓勵持牌 銀行過份依賴流動資金調節機制(調節機制)來借取資金。每家 持牌銀行必須審慎調配自己的港元資金,而不應過份倚賴調節機 制作為最後資金的來源。為減少持牌銀行重覆使用調節機制借取 資金,金管局將會向多次使用機制的持牌銀行,收取懲罰性的拆 出息率,有關息率將會高於公布的標準息率,並會按照個別情況, 由金管局在擁有絕對的酌情權下定出。懲罰性拆出息率將會個別 通知有關的持牌銀行。

香港金融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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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199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