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或許曾聽過投資者因為投資累計股票或外幣期權而蒙受巨額虧損的報導。投資者應留意累計期權 (或被冠以其它稱號但性質相近的產品),表面上讓投資者在某些情況下可獲得吸引的回報,但其實是包含衍生工具的高風險投資產品。
投資者可能會被累計期權所吸引,因這些產品一般讓投資者按較低於合約當日的市價的「折讓」價格(即行使價)買入(或「累積」)議定數量的相關資產(如股票或外幣)。累計期權其實是由一系列期權組成,所謂「折讓」實際上來自投資者向累計期權合約的交易對手賣出期權而收取的期權金,因而投資者有責任按行使價(向交易對手)買入議定數量的相關資產。因此,賣出越多期權,「折讓」幅度便越大,但投資者所承受的風險亦相應增加。
在合約期內,如交易日的市價高於行使價,投資者便獲利。然而,賺幅通常設有上限,例如合約載有觸及失效條款,表示一旦相關資產的市價達至或高於觸及失效水平時,累計期權合約將被終止(即由觸及失效日期起投資者將不再累積任何相關資產)。1 這實際意味著投資者認為相關資產的價格將會在行使價與觸及失效價之間徘徊。當市場較波動時 (例如近期的市況),這個基本假設可能不切實際,投資者務須加倍謹慎。
此外,儘管累計期權表面吸引,但其實涉及重大的投資風險。尤其是投資者受合約規限,在市況對投資者不利時(即市價跌至低於行使價)仍要每日按行使價買入合約所定數量的相關資產(這正是出售認沽期權所帶來的風險)。假如合約還包含「倍數」條款的話(即投資者在對其不利的市況時,有責任買入合約所定倍數數量的相關資產),下跌風險便會擴大。在這些情況下,投資者蒙受的損失會更加巨大。在極端情況下,當相關資產的價格降至極低水平,甚至零時,投資者仍受合約約束,必須按行使價買入相關資產。此外,合約期越長,投資者須在整個合約期內買入議定數量的相關資產會越多,因此風險亦越大。
有一種與累計認購期權相近的產品「累計認沽期權」,涉及投資者向交易對手出售認購期權,運作機制與累計期權相反。累計認沽期權的投資者同意定期按行使價出售指定數量的相關資產。由於相關資產的價格可能不斷上升,所以理論上潛在虧損可以是無限的,對投資者來說這可以是一個無底深潭。
因此,投資者應先透徹了解累計期權的特性及風險,並要確保有能力履行所有合約內定明的義務,以及考慮「倍數」效應(如適用),才決定投資這類產品。部分投資者企圖透過投資於累計期權對沖他們的相關資產的風險。然而,這些投資者應留意累計期權包含的觸及失效條款或其它就投資收益設上限的特性,可能會令他們無法達到預期的對沖目的。他們也要留意,若累計期權合約涉及的最高風險額明顯超出他們就相關資產的持倉量或流入/流出量,則不僅未能達到對沖目的,反而會令他們承受過度風險。投資者更不應視累計期權為對沖累計認沽期權的工具,反之亦然。
由於許多銀行向客戶提供融資安排以投資於累計期權,投資者能以保證金方式(即孖展)買賣,令潛在收益擴大,但潛在虧損亦會同時擴大。因此,投資者若計劃以保證金方式進行累計期權交易的話,應留意槓桿式買賣涉及的額外風險。他們尤其要作好準備,要就保證金融資支付利息,並按照追加保證金通知補足差價,以彌補就剩餘合約期限按市價估值的全數虧損。保證金計算方式基本上與累計期權的市值、投資者抵押予銀行的資產組合的市值,以及銀行給予客戶的保證金水平掛鈎。一旦市況轉壞,這些因素都可能會變得對投資者不利,而這些情況下所需要補足的差價可以是相當龐大的。
此外,客戶在不利市況下或須於短期內履行追加保證金通知,但由於這個時候其他金融資產的市值亦可能大幅下跌,客戶補足差價的能力或會遠低於市況正常的時候。投資者還應留意銀行通常保留調高保證金的絕對酌情權,因而使投資者面對更大的流動資金壓力。投資者一旦未能履行追加保證金要求時,他們便會被迫平倉,並要承擔有關費用及損失。在不利市況下,投資者或許無法提早終止累計期權合約以減低虧損。而即使銀行同意客戶提早終止合約的要求,投資者仍可能會承擔超出預期的巨額離場費用及虧損。
鑑於上述有關累計期權的潛在風險,香港金融管理局於2010年12月向所有認可機構發出通告,提醒它們銷售累計期權時要採取謹慎的手法。認可機構尤其應確保向客戶作出有關累計期權的建議或招攬行為時,有關建議或招攬行為均屬適當。認可機構應只向符合以下條件的投資者銷售累計期權:完全了解產品的結構及風險;具備以槓桿效應買入相關資產的風險取向,以及有能力承受潛在的財政損失。該通告已說明,一般而言,香港金融管理局預期認可機構只會將這類產品(不論被冠以什麼稱號)售予《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第1部所界定的專業投資者(如機構投資者或擁有投資組合不少於800萬港元的個人投資者)。
投資者亦需盡本份,並應向有關中介機構提問,以確保徹底了解他們打算投資的產品的特性及風險(包括潛在損失及履行追加保證金要求的條件)。他們亦可向中介機構索取以自己選擇的語言編印的有關銷售文件,並仔細閱讀。在進行任何投資交易前,基本原則為投資者必須明白他們可能會面對的最差情況,以及最高費用與潛在風險,從而決定他們是否作好預備及擁有足夠淨資產以承受因該投資所帶來的(可能是相當巨大的)風險及潛在虧損,來換取獲利的機會。謹記,若你不明白產品,切勿投資。
助理總裁(銀行操守)
戴敏娜
2011年9月28日
1 部分產品就投資者收益設上限,例如以每段觀察期為限(即每段觀察期的潛在收益定有上限,一旦相關資產的市價升穿預先設定的價格後,有關觀察期內的收益便不會再增長),或以總收益為限(即如果投資者自累計期權合約得到的收益總數達到預先設定的金額,合約便會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