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折扣价购买?」

匯思

2011年09月28日

「以折扣价购买?」

你或许曾听过投资者因为投资累计股票或外币期权而蒙受巨额亏损的报导。投资者应留意累计期权 (或被冠以其它称号但性质相近的产品),表面上让投资者在某些情况下可获得吸引的回报,但其实是包含衍生工具的高风险投资产品。

投资者可能会被累计期权所吸引,因这些产品一般让投资者按较低于合约当日的市价的「折让」价格(即行使价)买入(或「累积」)议定数量的相关资产(如股票或外币)。累计期权其实是由一系列期权组成,所谓「折让」实际上来自投资者向累计期权合约的交易对手卖出期权而收取的期权金,因而投资者有责任按行使价(向交易对手)买入议定数量的相关资产。因此,卖出越多期权,「折让」幅度便越大,但投资者所承受的风险亦相应增加。

在合约期内,如交易日的市价高于行使价,投资者便获利。然而,赚幅通常设有上限,例如合约载有触及失效条款,表示一旦相关资产的市价达至或高于触及失效水平时,累计期权合约将被终止(即由触及失效日期起投资者将不再累积任何相关资产)。1 这实际意味着投资者认为相关资产的价格将会在行使价与触及失效价之间徘徊。当市场较波动时 (例如近期的市况),这个基本假设可能不切实际,投资者务须加倍谨慎。

此外,尽管累计期权表面吸引,但其实涉及重大的投资风险。尤其是投资者受合约规限,在市况对投资者不利时(即市价跌至低于行使价)仍要每日按行使价买入合约所定数量的相关资产(这正是出售认沽期权所带来的风险)。假如合约还包含「倍数」条款的话(即投资者在对其不利的市况时,有责任买入合约所定倍数数量的相关资产),下跌风险便会扩大。在这些情况下,投资者蒙受的损失会更加巨大。在极端情况下,当相关资产的价格降至极低水平,甚至零时,投资者仍受合约约束,必须按行使价买入相关资产。此外,合约期越长,投资者须在整个合约期内买入议定数量的相关资产会越多,因此风险亦越大。

有一种与累计认购期权相近的产品「累计认沽期权」,涉及投资者向交易对手出售认购期权,运作机制与累计期权相反。累计认沽期权的投资者同意定期按行使价出售指定数量的相关资产。由于相关资产的价格可能不断上升,所以理论上潜在亏损可以是无限的,对投资者来说这可以是一个无底深潭。

因此,投资者应先透彻了解累计期权的特性及风险,并要确保有能力履行所有合约内定明的义务,以及考虑「倍数」效应(如适用),才决定投资这类产品。部分投资者企图透过投资于累计期权对冲他们的相关资产的风险。然而,这些投资者应留意累计期权包含的触及失效条款或其它就投资收益设上限的特性,可能会令他们无法达到预期的对冲目的。他们也要留意,若累计期权合约涉及的最高风险额明显超出他们就相关资产的持仓量或流入/流出量,则不仅未能达到对冲目的,反而会令他们承受过度风险。投资者更不应视累计期权为对冲累计认沽期权的工具,反之亦然。

由于许多银行向客户提供融资安排以投资于累计期权,投资者能以保证金方式(即孖展)买卖,令潜在收益扩大,但潜在亏损亦会同时扩大。因此,投资者若计划以保证金方式进行累计期权交易的话,应留意杠杆式买卖涉及的额外风险。他们尤其要作好准备,要就保证金融资支付利息,并按照追加保证金通知补足差价,以弥补就剩余合约期限按市价估的全數亏损。保证金计算方式基本上与累计期权的市值、投资者抵押予银行的资产组合的市值,以及银行给予客户的保证金水平挂鈎。一旦市况转坏,这些因素都可能会变得对投资者不利,而这些情况下所需要补足的差价可以是相当庞大的。

此外,客户在不利市况下或须于短期内履行追加保证金通知,但由于这个时候其他金融资产的市值亦可能大幅下跌,客户补足差价的能力或会远低于市况正常的时候。投资者还应留意银行通常保留调高保证金的绝对酌情权,因而使投资者面对更大的流动资金压力。投资者一旦未能履行追加保证金要求时,他们便会被迫平仓,并要承担有关费用及损失。在不利市况下,投资者或许无法提早终止累计期权合约以减低亏损。而即使银行同意客户提早终止合约的要求,投资者仍可能会承担超出预期的巨额离场费用及亏损。

鉴于上述有关累计期权的潜在风险,香港金融管理局于2010年12月向所有认可机构发出通告,提醒它们销售累计期权时要采取谨慎的手法。认可机构尤其应确保向客户作出有关累计期权的建议或招揽行为时,有关建议或招揽行为均属适当。认可机构应只向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销售累计期权:完全了解产品的结构及风险;具备以杠杆效应买入相关资产的风险取向,以及有能力承受潜在的财政损失。该通告已说明,一般而言,香港金融管理局预期认可机构只会将这類产品(不论被冠以什么称号)售予《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部所界定的专业投资者(如机构投资者或拥有投资组合不少于800万港元的个人投资者)。

投资者亦需尽本份,并应向有关中介机构提问,以确保彻底了解他们打算投资的产品的特性及风险(包括潜在损失及履行追加保证金要求的条件)。他们亦可向中介机构索取以自己选择的语言编印的有关销售文件,并仔细阅读。在进行任何投资交易前,基本原则为投资者必须明白他们可能会面对的最差情况,以及最高费用与潜在风险,从而决定他们是否作好预备及拥有足够净资产以承受因该投资所带来的(可能是相当巨大的)风险及潜在亏损,来换取获利的机会。谨记,若你不明白产品,切勿投资。

助理总裁(银行操守)
戴敏娜
2011年9月28日

 

1 部分产品就投资者收益设上限,例如以每段观察期为限(即每段观察期的潜在收益定有上限,一旦相关资产的市价升穿预先设定的价格后,有关观察期内的收益便不会再增长),或以总收益为限(即如果投资者自累计期权合约得到的收益总数达到预先设定的金额,合约便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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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11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