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匯思

2005年07月14日

《2005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2005年銀行業(修訂)條例》上星期獲立法會通過,為《資本協定二》的實施計劃提供法定架構。

《2005年銀行業(修訂)條例》於2005年7月6日通過,我在此要衷心多謝各位立法會議員,特別是法案委員會委員的支持。由於條例草案的內容包含複雜的技術事項,大家實在花了不少的寶貴時間審議,加上時間緊迫,議員需要在很短的時間內完成審議工作。同時,我亦要多謝銀行界,特別是參與《資本協定二》諮詢小組的人士,在推出條例草案前的一段漫長及廣泛的諮詢過程中,他們都非常合作,貢獻良多。現在實施《資本協定二》的法定架構已經形成,香港因而成為全球其中一個率先達到這階段的地區。

也許讀者們對《資本協定二》有點陌生,但我相信銀行家卻有特別深刻的感受;尤其是那些肩負制定新制度的繁重工作的,就可能會因此而感到誠惶誠恐。不過,大家都認同,特別是對香港這個國際金融中心來說,《資本協定二》是值得推行的。銀行的業務涉及不同類型的風險,因此要有足夠的資本支持,亦因此需要明確定出為承擔各項風險所需的資本額,並要確保資本額對該等風險具有適當的敏感度。負責設定國際銀行業監管要求的國際機構──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大幅修訂了資本充足標準(即《資本協定二》),主要銀行中心,特別是巴塞爾委員會的成員地區都訂於2007至2008年間實施新標準。

讀者們可能都聽說過經常被提及有關《資本協定二》的三大支柱。其實這三大支柱都是建基於相當簡單的概念,即監管資本的最低要求要具有更高的風險敏感度及能反映更多類型的風險;對銀行的資本管理實行監督檢查,包括在適當情況下維持資本充足比率於高於最低要求的水平(香港早已採取這項做法);以及透過更多的信息披露以促進市場自律。我相信對香港這樣的先進金融中心來說,構成《資本協定二》的這三大支柱將有助提升銀行體系的穩健程度及促進銀行業的穩定。此外,為了實施《資本協定二》,銀行需要完善風險管理,此舉使銀行能夠在更堅實的基礎上繼續發展業務,同時亦能促進銀行體系的整體運作效率及成效。

《2005年銀行業(修訂)條例》獲得通過是重要的一步,但這只是起步,還有很多工作要處理。接下來,金管局要制定必要的規則,以訂明銀行計算資本充足比率的新方法及新的披露財務資料標準。鑑於新規定相當複雜,在立法會的支持下,金管局獲《條例》賦予權力制定有關規則。《條例》亦對金管局制定規則的權力設有制衡機制。第一,金管局在制定規則時,必須全面諮詢銀行業。第二,規則具有附屬法例的地位,須通過立法會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第三,若認可機構因金管局根據計算資本充足比率的規則作出的某些決定感到不滿,可申請由一獨立上訴組織──資本充足覆核審裁處──覆核有關決定。金管局在制定有關規則時,會繼續與銀行業緊密合作。

就國際銀行集團實施《資本協定二》而言,負責這些銀行集團不同地區部分的監管機構亦需要加強合作。為精簡實施過程,各方必須避免監管重疊,以及協調註冊地及所在地監管機構所用方法存在的分歧。金管局會繼續與有關監管機構合作,就實施過程中的實際問題交換意見及交流經驗。

香港將會是其中一個率先實施《資本協定二》的非巴塞爾委員會成員地區。我們有信心實施《資本協定二》將進一步提升香港銀行體系的安全與穩健,並有助維持香港的主要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但與此同時,金管局明白過度監管以及增加銀行業的成本負擔的風險。因此,金管局正盡最大努力因應香港的特殊情況來考慮和實施這些國際標準。正是基於這個原因,我們非常重視銀行業及立法會的意見。我們的目的是為香港爭取最大利益的同時,將成本減至最低。

 

任志剛

200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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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0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