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

汇思

2005年07月14日

《2005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

《2005年银行业(修订)条例》上星期获立法会通过,为《资本协定二》的实施计划提供法定架构。

《2005年银行业(修订)条例》于2005年7月6日通过,我在此要衷心多谢各位立法会议员,特别是法案委员会委员的支持。由于条例草案的内容包含复杂的技术事项,大家实在花了不少的宝贵时间审议,加上时间紧迫,议员需要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审议工作。同时,我亦要多谢银行界,特别是参与《资本协定二》谘询小组的人士,在推出条例草案前的一段漫长及广泛的谘询过程中,他们都非常合作,贡献良多。现在实施《资本协定二》的法定架构已经形成,香港因而成为全球其中一个率先达到这阶段的地区。

也许读者们对《资本协定二》有点陌生,但我相信银行家却有特别深刻的感受;尤其是那些肩负制定新制度的繁重工作的,就可能会因此而感到诚惶诚恐。不过,大家都认同,特别是对香港这个国际金融中心来说,《资本协定二》是值得推行的。银行的业务涉及不同类型的风险,因此要有足够的资本支持,亦因此需要明确定出为承担各项风险所需的资本额,并要确保资本额对该等风险具有适当的敏感度。负责设定国际银行业监管要求的国际机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大幅修订了资本充足标准(即《资本协定二》),主要银行中心,特别是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地区都订于2007至2008年间实施新标准。

读者们可能都听说过经常被提及有关《资本协定二》的三大支柱。其实这三大支柱都是建基于相当简单的概念,即监管资本的最低要求要具有更高的风险敏感度及能反映更多类型的风险;对银行的资本管理实行监督检查,包括在适当情况下维持资本充足比率于高于最低要求的水平(香港早已采取这项做法);以及透过更多的信息披露以促进市场自律。我相信对香港这样的先进金融中心来说,构成《资本协定二》的这三大支柱将有助提升银行体系的稳健程度及促进银行业的稳定。此外,为了实施《资本协定二》,银行需要完善风险管理,此举使银行能够在更坚实的基础上继续发展业务,同时亦能促进银行体系的整体运作效率及成效。

《2005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获得通过是重要的一步,但这只是起步,还有很多工作要处理。接下来,金管局要制定必要的规则,以订明银行计算资本充足比率的新方法及新的披露财务资料标准。鉴于新规定相当复杂,在立法会的支持下,金管局获《条例》赋予权力制定有关规则。《条例》亦对金管局制定规则的权力设有制衡机制。第一,金管局在制定规则时,必须全面谘询银行业。第二,规则具有附属法例的地位,须通过立法会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第三,若认可机构因金管局根据计算资本充足比率的规则作出的某些决定感到不满,可申请由一独立上诉组织──资本充足复核审裁处──复核有关决定。金管局在制定有关规则时,会继续与银行业紧密合作。

就国际银行集团实施《资本协定二》而言,负责这些银行集团不同地区部分的监管机构亦需要加强合作。为精简实施过程,各方必须避免监管重叠,以及协调注册地及所在地监管机构所用方法存在的分歧。金管局会继续与有关监管机构合作,就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交换意见及交流经验。

香港将会是其中一个率先实施《资本协定二》的非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地区。我们有信心实施《资本协定二》将进一步提升香港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健,并有助维持香港的主要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但与此同时,金管局明白过度监管以及增加银行业的成本负担的风险。因此,金管局正尽最大努力因应香港的特殊情况来考虑和实施这些国际标准。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我们非常重视银行业及立法会的意见。我们的目的是为香港争取最大利益的同时,将成本减至最低。

 

任志刚

200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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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0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