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銀行業(修訂)條例》

新聞稿

2005年07月06日

《2005年銀行業(修訂)條例》

立法會今日(7月6日)通過《2005年銀行業(修訂)條例》。

《修訂條例》的主要目的是修訂《銀行業條例》,以就於香港實施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經修訂銀行資本充足標準(一般稱為《資本協定二》),設立法律架構。

《修訂條例》規定本地註冊認可機構須以符合金融管理專員根據《銀行業條例》訂出的規則內所載的方式計算資本充足比率,及披露包括資本充足比率的財務資料。《修訂條例》亦規定若認可機構因金融管理專員根據新資本規則作出的決定而感到受屈,可要求獨立上訴機構 ──資本充足事宜覆核審裁處──覆核有關決定。

《修訂條例》亦載有一些其他修訂,以因應過去所得經驗對《銀行業條例》內某些條文的實施作出改進。這些修訂包括:

  1. 規定認可機構的經理在《銀行業條例》下某些違法行為的責任僅限於由經理本人或他所管轄的人的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違反事項;
  2. 容許就《銀行業條例》下的某些違法行為提出「合理辯解」抗辯;及
  3. 明確訂明金融管理專員可公布其就認可機構的證券業務作出的紀律行動決定的詳情。

《修訂條例》的條文會分階段生效。與新資本充足制度有關的條文將按照在香港實施《資本協定二》的時間表生效。

金管局將會進行制定資本規則及披露資料規則的工作,並會就此諮詢銀行業界。預期有關規則會在完成《修訂條例》規定的法定諮詢程序後,在2006年中提呈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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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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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05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