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債證明書與總結餘之間的互相轉移

匯思

2005年06月09日

負債證明書與總結餘之間的互相轉移

在上月推出優化聯繫匯率制度的措施後,在制度設計方面可再作研究的課題,主要是有關負債證明書與總結餘之間可否互相轉移的問題。

由於聯繫匯率制度是以高度透明的方式運作,因此市場人士、學者或其他對此課題有興趣的人士不難留意到有關的活動及想法。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轄下貨幣發行委員會的公開會議記錄載有大量資料可供參考。在2000年8月2日公布的貨幣發行委員會於2000年7月5日的會議記錄中,提到持續檢討貨幣發行局制度的範圍。正如上星期五公布的最新一份會議記錄所載,在上月推出優化聯繫匯率制度運作的措施(包括強方兌換保證及兌換範圍)後,可再作研究的課題,主要是有關負債證明書與總結餘之間可否互相轉移的問題。

事實上,我在1998年底發表的文章「現代的貨幣發行局制度」(A Modern Day Currency Board System)中,首次提及這個互相轉移的問題,其後在1999年4月9日的貨幣發行委員會會議上就此進行討論。正如有關的公開記錄所反映,這次討論的結果是這種互相轉移被「列為有利的長遠目標」。然而,由於當時總結餘的兌換安排尚在發展中,因此貨幣發行委員會認為應在「負債證明書和總結餘的兌換匯率統一」後才會再次研究這個課題。

我向來都認為貨幣基礎中各組成部分是不應該有不同的兌換安排的。打從1983年10月17日開始實施聯繫匯率制度以來,負債證明書的兌換保證已經存在。其實這是當時該制度的唯一一個特點,即按固定匯率7.80以美元向發鈔銀行發行及贖回負債證明書。其後,隨着現代金融發展,我們進行貨幣管理的焦點亦轉移至總結餘。為求令負責當局有方法管理總結餘,我們制定控制總結餘的機制,並參考所得經驗作出改進。這方面的工作始自1988年推出的新「會計安排」,其後這項安排在1996年底被取代,由此時起所有持牌銀行都要在金管局開設結算戶口。我們由對總結餘沒有控制權(1988年7月以前),到取得間接控制權(1988年7月),以至取得直接控制權(1996年底)。接着在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的非常時期,我們推出總結餘的單向(弱方)兌換保證。然後是最近推出的優化措施;到了今年6月20日,總結餘就會有以聯繫匯率7.80為中心點的明確雙向兌換保證。

正如我曾多次提到,從確保貨幣管理的成效的角度來衡量,貨幣基礎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是總結餘,而並非其他組成部分,例如流通紙幣總額。既然總結餘現在有明確的雙向兌換保證,只要貨幣基礎內的其他組成部分能夠與總結餘互相轉移,理論上便無需再為其他組成部分另行設立兌換保證。透過自動化的即日回購協議(這是本港銀行同業支付系統的主要特點)及經貼現窗進行的隔夜回購協議,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已可與總結餘互相轉移。此外,若有需要降低總結餘的數額,金管局亦可選擇增發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理論上,只要透過以3家發鈔銀行的結算餘額發行及贖回負債證明書,負債證明書便可同樣地與總結餘互相轉移。

因此,我相信現在是再次討論這個課題的適當時機。正如2005年5月13日的貨幣發行委員會會議記錄顯示,委員會已再次研究這課題,並建議與3家發鈔銀行展開討論,因為它們或有可能會受到這項技術性變動的影響。至於持有銀行紙幣的人士,亦即普羅市民,任何變動都不會對他們造成影響。他們持有的銀行紙幣會繼續獲得美元的十足支持,原因是支持銀行紙幣的負債證明書是貨幣基礎的一部分,而正如所公布的貨幣發行局帳目所示,貨幣基礎按聯繫匯率7.80獲外匯基金內的美元提供超過百分之百的支持。

 

任志剛

200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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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05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