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相信,顧及ESG因素的負責任企業行為,將有助創造長線的股東利益。因此,我們透過外聘投資經理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適當地行使股東權利,以維護投資的長期價值。
我們規定負責管理香港股票組合及中國股票主動投資組合的外聘投資經理須承諾遵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於2016年頒布的《負責任的擁有權原則》,若未能遵守則須作出解釋。而負責管理已發展市場股票組合的外聘投資經理則須要恪守公認的國際ESG標準。
我們非常重視外聘投資經理能良好地融入ESG因素及作出有效督導。自2016年採納《負責任的擁有權原則》以來,我們留意到投資經理在融入ESG因素的做法上有所進步。我們因而調整與投資經理溝通的重點,由基本ESG管控為主轉為以風險為本的方針,着力跟進外匯基金承受較高ESG及氣候風險的資產與組合。
在優化溝通框架下,我們審查投資經理投資於附帶高ESG或氣候相關風險公司的理據,以及其與該等「焦點公司」的溝通及投票紀錄。
我們與負責新興市場股票組合的特定投資經理進行試點溝通,其中得出若干具參考價值的觀察結果及要項:
我們審查了部分負責管理先進經濟體系股票組合的外聘投資經理在主動行使擁有權方面的作業手法。有關審查亦評估該組外聘投資經理的氣候風險管理狀況。
審查結果顯示外聘投資經理在主動行使擁有權方面的做法普遍可以接受。我們留意到有一間外聘投資經理儘管公開承諾為負責任資產管理人,並強調氣候變化為其主要關注事項之一,但在大部分情況下該投資經理對氣候相關股東決議都是投反對票。我們就該投資經理的公開承諾與其代理投票做法之間的矛盾作出查詢時,該投資經理表示日後會盡可能支持對氣候變化採取正面的股東決議。該投資經理相信股東的協力行動可加快綠色轉型的步伐。
我們選出若干外聘投資經理率先進行溝通計劃,有系統地檢視外聘投資經理在不同範疇的ESG作業手法,例如其ESG評估架構、與獲投資公司的溝通,以及代理投票方面的工作,結果識別出作業手法有問題的外聘投資經理,並採取跟進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