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估值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第628章) (《處置條例》)規定須進行處置估值,為處置過程中根據《處置條例》作出的若干關鍵決策提供依據。這些處置估值包括:處置前進行的估值,支持金融管理專員適時和合適地決定啟動處置的時間及穩定措施的選項,以處置和穩定瀕臨倒閉的認可機構並達致處置目標;及處置後進行的估值,支持根據《處置條例》委任的獨立估值師評定受影響實體的處置前債權人或處置前股東是否合資格獲付補償—若因該實體的處置而獲得的待遇遜於在緊接處置啟動前開始清盤而獲得的待遇,則該債權人或股東有資格獲付補償。

由於處置估值將為金融管理專員提供依據以採取適時和合適行動處置認可機構,從而維持金融穩定,因此認可機構未能適時和穩健地進行處置估值是有秩序處置認可機構的障礙。為應對這項處置障礙,金融管理專員期望認可機構具備支持適時和穩健的處置估值的能力及安排(VIR能力)。

金管局現正就金融管理專員將根據《處置條例》發出有關處置估值的兩節《實務守則》篇章,分別為(一)《金管局採取的處置估值方法》(「VIR-1」)(二)《處置規劃──處置估值能力》(「VIR-2」)諮詢銀行業界。建議的VIR-1概述了《處置條例》下所須的處置估值,列載金融管理專員預期所須的處置估值的一般處理原則,包括方法、流程及結果。建議的VIR-2列載金融管理專員對認可機構就支持適時和穩健的處置估值而應具備的相關能力及安排之指引,以及金融管理專員的實施方法。

修訂日期 :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