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估值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第628章) (《處置條例》)訂明須作出估值,為處置過程中根據《處置條例》作出的若干關鍵決定提供根據。這包括處置前估值及處置後估值,詳情如下—

  • 處置前估值 : 有助金融管理專員為達致處置目的,就啟動處置的時間及穩定措施選項以處置和穩定某瀕臨倒閉的認可機構,作出適時及適當的決定。
  • 處置後估值 : 有助根據《處置條例》獲委任的獨立估值師評定就受影響實體的處置前債權人或處置前股東會否因為該實體被處置下所得的待遇,遜於如在緊接該項處置啟動前開始該實體的清盤下所得的待遇,而合資格獲付補償。

處置估值有助金融管理專員適時和合適地採取行動以處置認可機構,從而維持金融穩定。因此,認可機構未能進行適時和穩健的處置估值,是會構成有秩序處置的障礙。為應對這項障礙,金融管理專員預期認可機構會建立相關能力和安排,以支持適時及穩健的處置估值(「處置估值能力」)。

在此背景下,金融管理專員根據《處置條例》發出《實務守則》篇章 VIR-1「金管局採取的處置估值方法」及篇章VIR-2「處置估值能力」。篇章VIR-1概述《處置條例》規定須作出的估值,並載述一般預期該等估值將如何進行,包括方法、流程及結果。篇章VIR-2列載金融管理專員對認可機構為支持適時及穩健的處置估值而須具備的能力及安排之指引,以及金融管理專員的實施方法。

修訂日期 : 2026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