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第628章) (《處置條例》)訂明須作出估值,為處置過程中根據《處置條例》作出的若干關鍵決定提供根據。這包括處置前估值及處置後估值,詳情如下—
處置估值有助金融管理專員適時和合適地採取行動以處置認可機構,從而維持金融穩定。因此,認可機構未能進行適時和穩健的處置估值,是會構成有秩序處置的障礙。為應對這項障礙,金融管理專員預期認可機構會建立相關能力和安排,以支持適時及穩健的處置估值(「處置估值能力」)。
在此背景下,金融管理專員根據《處置條例》發出《實務守則》篇章 VIR-1「金管局採取的處置估值方法」及篇章VIR-2「處置估值能力」。篇章VIR-1概述《處置條例》規定須作出的估值,並載述一般預期該等估值將如何進行,包括方法、流程及結果。篇章VIR-2列載金融管理專員對認可機構為支持適時及穩健的處置估值而須具備的能力及安排之指引,以及金融管理專員的實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