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第628章) (《处置条例》)订明须作出估值,为处置过程中根据《处置条例》作出的若干关键决定提供根据。这包括处置前估值及处置后估值,详情如下—
处置估值有助金融管理专员适时和合适地采取行动以处置认可机构,从而维持金融稳定。因此,认可机构未能进行适时和稳健的处置估值,是会构成有秩序处置的障碍。为应对这项障碍,金融管理专员预期认可机构会建立相关能力和安排,以支持适时及稳健的处置估值(「处置估值能力」)。
在此背景下,金融管理专员根据《处置条例》发出《实务守则》篇章 VIR-1「金管局采取的处置估值方法」及篇章VIR-2「处置估值能力」。篇章VIR-1概述《处置条例》规定须作出的估值,并载述一般预期该等估值将如何进行,包括方法、流程及结果。篇章VIR-2列载金融管理专员对认可机构为支持适时及稳健的处置估值而须具备的能力及安排之指引,以及金融管理专员的实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