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估值

《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第628章) (《处置条例》)订明须作出估值,为处置过程中根据《处置条例》作出的若干关键决定提供根据。这包括处置前估值及处置后估值,详情如下—

  • 处置前估值 : 有助金融管理专员为达致处置目的,就启动处置的时间及稳定措施选项以处置和稳定某濒临倒闭的认可机构,作出适时及适当的决定。
  • 处置后估值 : 有助根据《处置条例》获委任的独立估值师评定就受影响实体的处置前债权人或处置前股东会否因为该实体被处置下所得的待遇,逊于如在紧接该项处置启动前开始该实体的清盘下所得的待遇,而合资格获付补偿。

处置估值有助金融管理专员适时和合适地采取行动以处置认可机构,从而维持金融稳定。因此,认可机构未能进行适时和稳健的处置估值,是会构成有秩序处置的障碍。为应对这项障碍,金融管理专员预期认可机构会建立相关能力和安排,以支持适时及稳健的处置估值(「处置估值能力」)。

在此背景下,金融管理专员根据《处置条例》发出《实务守则》篇章 VIR-1「金管局采取的处置估值方法」及篇章VIR-2「处置估值能力」。篇章VIR-1概述《处置条例》规定须作出的估值,并载述一般预期该等估值将如何进行,包括方法、流程及结果。篇章VIR-2列载金融管理专员对认可机构为支持适时及稳健的处置估值而须具备的能力及安排之指引,以及金融管理专员的实施方法。

修订日期 : 2026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