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秩序處置認可機構的其中一項潛在障礙,涉及認可機構未能評估其流動性及資金需求,以及無法在處置中取得資金。金融穩定理事會已認定流動性及資金安排在處置規劃中要予以處理的重要課題,並已就有關課題發出不同文件,包括有關《可落實處置計劃的資金策略元素》(英文版)的指引,作為《金融機構有效處置機制的主要元素》的補充,以及《支持有秩序處置具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所需臨時資金安排的指導原則》(英文版)。為支持這個範疇的處置可行性,認可機構應具備所需能力及安排,以支持及時量度、監察及匯報其處置中的流動性及資金需求,以及及時識別及調動不同種類的沒有產權負擔資產以用作在處置中獲取第三方資金的抵押品。
LFIR-1 「處置規劃──處置中的流動性及資金」乃金融管理專員發出的《實務守則》的篇章。該篇章列載金融管理專員對認可機構在如常運作情況下應具備的能力及安排的預期,以支持其應付處置中的流動性及資金需求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