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兄弟相關產品爭議調解及仲裁計劃

A.    計劃

  1.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中心)將負責執行雷曼兄弟相關產品爭議調解及仲裁計劃(此項計劃)。

  2. 調解程序保密,並屬自願性質、不具約束力,以及私人解決爭議的方式。調解過程由一位中立人士(調解人)居中,協助雙方協商達成和解或縮小爭議事項的範圍。經調解過程成功達成和解,將可避免進行費用高昂及冗長的訴訟的需要。

  3. 若根據此項計劃調解未能成功,雙方可同意由仲裁中心進行具約束力的仲裁。一位獨立人士將獲委任為仲裁人,過程盡可能採用只按審理文件進行仲裁的形式。仲裁人將裁定申索一方是否得直,而裁決將為最終裁決。

  4. 此項服務可供雷曼兄弟相關產品投資者與持牌銀行使用,目的是協助雙方解決賠償的問題。金管局將負責協調,並會就符合以下條件的投資者支付此項服務的一半費用:  

    • 投資者就上述產品的投訴已被轉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由證監會決定是否採取任何進一步行動;或

    •  投資者的投訴已導致一名有關人士或主管人員被金管局或證監會查明曾犯錯。

 此項服務的餘下一半費用由銀行支付。

  1. 若有個案不獲金管局資助,而銀行與客戶均同意透過調解達成和解,銀行與客戶可就聘用仲裁中心的服務直接與其接觸。仲裁中心已同意收取與此項計劃相同的費用,但不包括使用場地或任何後勤支援的支出。

 

B.     過程

  1. 若為上述A部獲金管局資助的個案,投訴人與銀行會被提醒注意可供使用的調解服務,並獲告知有關程序。

  2. 雙方一經同意進行調解,便可從仲裁中心提供的名單中協議定出一位調解人,或由仲裁中心委任一位選自該名單的調解人。一經選定調解人,調解程序即告展開。

  3. 調解人於獲委任後將盡快展開及進行調解,並將盡可能在獲委任後21日內完成調解。

  4. 若已達成和解協議,調解過程將會結束。若調解人認為再無理由繼續試圖進行調解,或任何一方已發出書面通知終止調解,調解過程也可被終止。若未能達成和解協議,雙方可考慮是否同意進入此項計劃的仲裁過程。

  5. 若雙方同意進行仲裁,可從仲裁中心提供的名單中協議定出一位仲裁人,或由仲裁中心委任選自該名單的仲裁人。仲裁人將根據此項計劃採用只按審理文件進行仲裁的形式,即仲裁人將會根據所提供的表格和文件裁定申索人是否得直。任何一方不得委派法律代表代其行事。仲裁人將盡可能在21日內完成仲裁,有關裁決對雙方均具約束力。

  6. 若雙方不同意進行仲裁,餘下可採取的辦法是透過法庭訴訟尋求解決。

 

 C.     費用

  1. 調解費用定為每宗個案11,200港元,包括委任及調解費用。按審理文件方式進行仲裁的費用定為每宗個案16,200港元,包括委任及仲裁費用。

  2. 費用一般由尋求調解或仲裁的雙方分攤,但金管局會為符合上述A部條件的所有個案支付客戶一方的費用。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8年10月31日

修訂日期 : 2011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