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兄弟相关产品争议调解及仲裁计划

A.    计划

  1.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中心)将负责执行雷曼兄弟相关产品争议调解及仲裁计划(此项计划)。

  2. 调解程序保密,并属自愿性质、不具约束力,以及私人解决争议的方式。调解过程由一位中立人士(调解人)居中,协助双方协商达成和解或缩小争议事项的范围。经调解过程成功达成和解,将可避免进行费用高昂及冗长的诉讼的需要。

  3. 若根据此项计划调解未能成功,双方可同意由仲裁中心进行具约束力的仲裁。一位独立人士将获委任为仲裁人,过程尽可能采用只按审理文件进行仲裁的形式。仲裁人将裁定申索一方是否得直,而裁决将为最终裁决。

  4. 此项服务可供雷曼兄弟相关产品投资者与持牌银行使用,目的是协助双方解决赔偿的问题。金管局将负责协调,并会就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支付此项服务的一半费用:  

    • 投资者就上述产品的投诉已被转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由证监会决定是否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或

    •  投资者的投诉已导致一名有关人士或主管人员被金管局或证监会查明曾犯错。

 此项服务的余下一半费用由银行支付。

  1. 若有个案不获金管局资助,而银行与客户均同意透过调解达成和解,银行与客户可就聘用仲裁中心的服务直接与其接触。仲裁中心已同意收取与此项计划相同的费用,但不包括使用场地或任何后勤支援的支出。

 

B.     过程

  1. 若为上述A部获金管局资助的个案,投诉人与银行会被提醒注意可供使用的调解服务,并获告知有关程序。

  2. 双方一经同意进行调解,便可从仲裁中心提供的名单中协议定出一位调解人,或由仲裁中心委任一位选自该名单的调解人。一经选定调解人,调解程序即告展开。

  3. 调解人于获委任后将尽快展开及进行调解,并将尽可能在获委任后21日内完成调解。

  4. 若已达成和解协议,调解过程将会结束。若调解人认为再无理由继续试图进行调解,或任何一方已发出书面通知终止调解,调解过程也可被终止。若未能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可考虑是否同意进入此项计划的仲裁过程。

  5. 若双方同意进行仲裁,可从仲裁中心提供的名单中协议定出一位仲裁人,或由仲裁中心委任选自该名单的仲裁人。仲裁人将根据此项计划采用只按审理文件进行仲裁的形式,即仲裁人将会根据所提供的表格和文件裁定申索人是否得直。任何一方不得委派法律代表代其行事。仲裁人将尽可能在21日内完成仲裁,有关裁决对双方均具约束力。

  6. 若双方不同意进行仲裁,余下可采取的办法是透过法庭诉讼寻求解决。

 

 C.     费用

  1. 调解费用定为每宗个案11,200港元,包括委任及调解费用。按审理文件方式进行仲裁的费用定为每宗个案16,200港元,包括委任及仲裁费用。

  2. 费用一般由寻求调解或仲裁的双方分摊,但金管局会为符合上述A部条件的所有个案支付客户一方的费用。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8年10月31日

修订日期 : 2011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