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日(3月22日)就優化香港的場外衍生工具匯報制度,展開進一步聯合諮詢。
為對接全球標準,金管局與證監會於2019年4月進行諮詢,而其中一項建議規定是就履行匯報責任使用獨特交易識別編碼,以識別提交予香港交易資料儲存庫(香港儲存庫)的交易(註1及2)。
在是次的進一步聯合諮詢中,我們就實施獨特交易識別編碼,連同向香港儲存庫提交交易時強制使用獨特產品識別編碼和關鍵數據元素(註3及4),進行諮詢。有關建議確保香港的匯報制度緊貼國際發展。
同時,金管局與證監會亦作出總結,對有關修改就匯報責任享有掩蓋資料寬免待遇的指定司法管轄區名單維持不變(註5)。
聯合諮詢文件可於金管局或證監會的網站下載。歡迎相關人士於2024年5月17日或之前向金管局或證監會提交意見。
完
備註:
- 第二階段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匯報已於2017年7月1日生效,當中涵蓋場外衍生工具的所有五種主要資產類別(利率、外匯、信貸、商品及股票)。
- 獨特交易識別編碼是一個獲編配用來識別各項須匯報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獨特識別編碼,並採用支付及市場基建委員會(Committee on Payments and Market Infrastructures,簡稱CPMI)與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國際證監會組織)在2017 年 2 月刊發的《有關協調獨特交易識別編碼的技術指引》(只備有英文版)所載的結構及格式。
- 獨特產品識別編碼是一個標示某項特定場外衍生工具產品的獨特識別編碼,並採用CPMI與國際證監會組織在2017 年 9月刊發的《有關協調獨特產品識別編碼的技術指引》(只備有英文版)所載的結構及格式。
- 關鍵數據元素是由CPMI與國際證監會組織在2018 年 4月,及國際法律實體識別編碼基金會轄下監督管理委員會在2021年9月和2023年9月刊發的一組標準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數據元素(獨特交易識別編碼及獨特產品識別編碼除外)、格式和允許值。
- 掩蓋資料寬免待遇是在2015年7月第一階段匯報生效時引入的,以處理因某些司法管轄區在法律或監管方面的障礙,而禁止匯報實體向香港儲存庫提交一些用作識別對手方的資料的情況,有關規定讓匯報實體在面對證監會的指定名單上的司法管轄區的匯報障礙時,能掩蓋對手方的資料。在2019年,證監會就國際發展及內部整理工作向業界諮詢了修訂指定名單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