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一套適用於香港金融機構(包括金融市場基建)有效處置機制,政府和金融監管機構,即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和保險業監督,今日(一月二十一日)展開為期三個月的第二階段公眾諮詢。
政府發言人表示:「第一階段公眾諮詢在去年一月至四月進行,期間政府及金融監管機構與眾多持份者,包括立法會議員、商界團體及專業組織會面。在諮詢期間,有關當局收到超過30份意見書。絕大多數回應者均認為,在香港建立一套符合金融穩定理事會所訂的國際標準的處置機制,對本地及國際社會而言均十分重要。」
發言人又指:「今天展開的第二階段公眾諮詢,旨在就建立機制涉及的具體事宜諮詢公眾意見,包括進一步闡釋第一階段諮詢所建議的處置方案及權力、管治安排(特別是如何指派處置機制執行機構),以及「任何債權人所得不會遜於清盤程序」賠償機制等保障安排。
「由於國際間仍要就如何落實新國際準則的個別範疇提供指引進行工作,包括須確保所有金融穩定理事會各成員地區有效落實跨境處置機制,我們可能有需要在今年稍後時間進行歷時較短的第三階段諮詢,並視乎諮詢結果,期望在二零一五年年底前向立法會提交相關的立法建議。」
就近年的環球金融風暴,多個地區的政府花費史無前例的巨額公帑挽救瀕臨倒閉的金融機構。隨後,國際社會推出了連串監管改革措施,務求提高金融體系抵禦衝擊的能力和加強金融體系的穩定,包括金融穩定理事會制訂的政策框架,以應對具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一旦倒閉時所引發的系統性和道德風險。
其中一項相當重要的改革工作,是落實金融穩定理事會制訂的《金融機構有效處置機制的主要元素》(簡稱《主要元素》),當中列明了全新國際準則,要求金融穩定理事會所有成員地區都需要符合《主要元素》訂下的一套準則而設立有效處置機制,並賦予公共主管當局所需權力,使其能介入處置瀕臨倒閉的金融機構,以免造成嚴重的金融危機,並同時保障公帑。
《主要元素》列出了實施有效處置機制所需的所有權力,但香港的金融監管機構目前只具備當中部分權力,故此需要制定新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以便依照《主要元素》在本港建立一套有效處置機制,並為指定執行機構訂定一套完整的處置方案及權力。
在擬備在本港落實上述準則的建議時,政府和金融監管機構考慮了本地因素及參考了海外地區的相關措施。
有關諮詢文件可從以下網頁下載(http://www.fstb.gov.hk/fsb/chinese/ppr/consult/resolutionregime.htm),亦可於金管局、證監會和保險業監督的網頁下載。
歡迎公眾及業界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或以前,把意見郵寄到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24樓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經事務科處置機制諮詢,亦可傳真至2856 0922或電郵至resolution@fstb.gov.hk。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1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