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與金管局簽訂新的諒解備忘錄

新聞稿

2002年12月13日

證監會與金管局簽訂新的諒解備忘錄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與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天聯合公布,雙方已簽訂一份新的諒解備忘錄。這份諒解備忘錄的簽訂,是雙方在籌備落實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及《2002年銀行業(修訂)條例》建立的新規管架構方面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新的諒解備忘錄闡述有關的法律架構,並列出兩個監管機構就註冊機構及其相關職員的規管和監察的共識。註冊機構指在《銀行業條例》之下的認可機構,而該等認可機構在證監會註冊以經營《證券及期貨條例》所指的受規管活動。證監會及金管局共同承擔註冊機構的規管和監察的責任。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銀行業條例》之下的認可機構不再就證券交易及就證券提供意見的活動獲豁免而無需受規管。這些機構不再是現行法例之下的獲豁免交易商,而它們若要進行有關的受規管活動,便須取得證監會的註冊。

為此,在決定認可機構是否適宜獲准註冊時所採用的準則,將會與審批證券經紀牌照的申請時所採用的準則貫徹一致。此外,註冊機構的相關僱員將須符合適用於證監會持牌代表的相同勝任能力及持續培訓規定。

根據新的規管制度,註冊機構及其相關僱員將會正式受到證監會發出的各項規則、業務操守準則及指引所規限。有關的機構或其僱員若犯有失當行為,將會同樣受到適用於證監會持牌人的紀律處分措施的規限。

這份新的諒解備忘錄將會取代雙方先前在1995年10月簽訂的諒解備忘錄,並會在2003年4月1日(即《證券及期貨條例》將被指定於當天生效的日期)生效。

證監會主席沈聯濤表示:"隨著這份新的諒解備忘錄的簽訂,證監會與金管局將會在新的規管制度之下進一步加強雙方的合作。此外,為了維持一個對所有業內人士均屬公平的營商環境,該諒解備忘錄強調雙方必須採納貫徹一致的監管取向及建立有效的溝通途徑。"

金管局總裁任志剛指出:"這份新的諒解備忘錄列出證監會與金管局雙方在新的規管制度之下各自的角色和責任。雖然金管局繼續作為註冊機構的前線監督機關,但證監會就受規管活動的進行而訂立的監管準則,亦將會適用於該等註冊機構。"

證監會及金管局都分別在其網站 http://www.hksfc.org.hkhttp://www.info.gov.hk/hkma 之上登載該份諒解備忘錄。

如有查詢,請聯絡: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機構傳訊高級經理劉偉雄  2840 9470

香港金融管理局
新聞組高級經理陳民傑  2878 1480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2年12月13日

附件: 諒解備忘錄 (英文版本, PDF file, 2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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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0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