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与金管局签订新的谅解备忘录

新闻稿

2002年12月13日

证监会与金管局签订新的谅解备忘录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与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天联合公布,双方已签订一份新的谅解备忘录。这份谅解备忘录的签订,是双方在筹备落实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及《2002年银行业(修订)条例》建立的新规管架构方面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新的谅解备忘录阐述有关的法律架构,并列出两个监管机构就注册机构及其相关职员的规管和监察的共识。注册机构指在《银行业条例》之下的认可机构,而该等认可机构在证监会注册以经营《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受规管活动。证监会及金管局共同承担注册机构的规管和监察的责任。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银行业条例》之下的认可机构不再就证券交易及就证券提供意见的活动获豁免而无需受规管。这些机构不再是现行法例之下的获豁免交易商,而它们若要进行有关的受规管活动,便须取得证监会的注册。

为此,在决定认可机构是否适宜获准注册时所采用的准则,将会与审批证券经纪牌照的申请时所采用的准则贯彻一致。此外,注册机构的相关雇员将须符合适用于证监会持牌代表的相同胜任能力及持续培训规定。

根据新的规管制度,注册机构及其相关雇员将会正式受到证监会发出的各项规则、业务操守准则及指引所规限。有关的机构或其雇员若犯有失当行为,将会同样受到适用于证监会持牌人的纪律处分措施的规限。

这份新的谅解备忘录将会取代双方先前在1995年10月签订的谅解备忘录,并会在2003年4月1日(即《证券及期货条例》将被指定于当天生效的日期)生效。

证监会主席沈联涛表示:"随着这份新的谅解备忘录的签订,证监会与金管局将会在新的规管制度之下进一步加强双方的合作。此外,为了维持一个对所有业内人士均属公平的营商环境,该谅解备忘录强调双方必须采纳贯彻一致的监管取向及建立有效的沟通途径。"

金管局总裁任志刚指出:"这份新的谅解备忘录列出证监会与金管局双方在新的规管制度之下各自的角色和责任。虽然金管局继续作为注册机构的前线监督机关,但证监会就受规管活动的进行而订立的监管准则,亦将会适用于该等注册机构。"

证监会及金管局都分别在其网站 http://www.hksfc.org.hkhttp://www.info.gov.hk/hkma 之上登载该份谅解备忘录。

如有查询,请联络: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机构传讯高级经理刘伟雄  2840 9470

香港金融管理局
新闻组高级经理陈民杰  2878 1480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2年12月13日

附件: 谅解备忘录 (英文版本, PDF file, 2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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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0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