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機構信用卡服務的經營手法

新聞稿

2000年10月04日

認可機構信用卡服務的經營手法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10月4日)發出一套旨在改進認可機構在提供信用卡服務的經營手法的建議,以諮詢銀行業與消費者委員會(建議詳情見隨附的文件)。有關建議是由負責檢討《銀行營運守則》的非正式工作小組(工作小組)所制定。工作小組是由金管局召集,成員包括香港銀行公會及存款公司公會的代表。鑑於公眾日益關注認可機構在提供信用卡服務方面的手法,因此工作小組加快研究有關信用卡服務的事項。

金管局銀行政策部助理總裁唐培新說:「明顯地,認可機構的信用卡服務的經營手法有需要改善的地方。制定此套建議的目的,是確保信用卡的章則及條款能更顧及消費者的需要,及符合香港法例的要求。」

在制定有關建議時,工作小組認為最重要的原則,是信用卡服務的章則及條款應對消費者「公平」及「具透明度」。工作小組建議,章則及條款中有關追收債項的彌償條款應只涵蓋合理數額及在合理情況下引致的費用及支出。

工作小組亦提出一系列建議,以提高信用卡服務的透明度,當中包括認可機構應在信用卡服務申請表格內特別列明對客戶構成重大責任或義務的主要章則及條款,以及採用一套統一的方法計算及列明信用卡貸款的年利率,後者有助消費者比較不同認可機構採用的不同的收費模式。

工作小組的另一項建議是,除非出現特殊的金融狀況,否則認可機構就信用卡貸款收取的年利率不得超出《放債人條例》訂定的利率上限。

工作小組亦提出兩項建議,旨在使認可機構的經營手法與國際慣常做法看齊,以保障消費者的利益。首先,工作小組建議若持卡人沒有欺詐或嚴重疏忽,則持卡人在向認可機構報失信用卡前,其所須承擔的未經授權交易的最高款額不應超過500港元(美國和英國的有關限額分別為50美元和50英鎊)。此外,工作小組又建議附屬卡持有人無需負責償還主卡持有人的債務。

唐培新先生又說:「我們認為這是一套有利於消費者的建議,以回應有關認可機構信用卡業務經營手法的關注。工作小組短期內會就其他銀行業務繼續提出建議,守則的檢討工作應可在明年初完成。」

視乎諮詢所收到的意見,認可機構須在六個月內推行有關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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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香港金融管理局
日期:2000年10月4日

 

附件: 《認可機構信用卡服務的經營手法》
附件:信用卡年利率的計算方法
附錄1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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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00年10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