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比利時信貸銀行轉讓銀行牌照予 KBC Bank N.V.

新聞稿

1998年06月05日

批准比利時信貸銀行轉讓銀行牌照予 KBC Bank N.V.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發言人今日(1998年6月5日)表示,金管局 已根據《銀行業條例》批給比利時信貸銀行(比利時銀行)轉讓銀行牌照予KBC Bank N.V. (KBC)。此批給轉讓已於比利時時間1998年6月3日下午5:00時生效,亦即比利時銀行與 CERA Bank 之間的合併事項(合併事項)的生效時間。

KBC是一家新的銀行機構。該機構的成立目的,主要是在合併事項後接管比利時銀行的全部業務。KBC在1998年3月17日在比利時註冊成立,目 前由 Banking and Finance Commission 直接監管。在轉讓銀行牌照後,KBC 的香港分行會繼續集中經營貿易融資、銀團貸款、外匯買賣、股票融資和接受存款業務。

由於是次交易只涉及銀行牌照的轉讓,所以香港銀行數目保持不變,仍然為177家。

香港金融管理局

199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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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1998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