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3條規定,任何人未經金融管理專員書面同意而在任何物質上,以正確或不正確的比例複製任何香港流通紙幣或其任何部分,即屬犯罪。以上條文適用於所有曾在香港合法發行的紙幣,包括不再普遍使用的紙幣。
由於曾有市民誤收偽鈔而蒙受金錢損失,金管局與警方已為複製香港流通紙幣的申請制訂了適當的審批程序,防止偽鈔流入市面。
申請複製紙幣用途可分為兩類:(1)製作道具鈔票;(2)其他用途例如廣告製作、教學或指引用途等。只要申請人承諾遵從有關的條款,金管局在諮詢警方之後,將會批准其申請。書面批准會抄送警方存檔(及跟進有關道具鈔票的管理及貯存等)。
《刑事罪行條例》第103條只適用於香港流通紙幣,金管局無權處理複製外幣的申請。如欲複製外幣,請留意有關地區的法律法規,並自行評估有關法律風險,包括《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6-102條。如有疑問,請諮詢獨立法律意見。
拍攝鈔票在手機和電子螢幕顯示,不會被當作鈔票使用,因此毋須向金管局申請,除非這些電子影像會用於複製實物。而傳媒因報道新聞而複製電子本或印本,亦毋須申請。
申請人可以透過以下方式向金管局提交申請或查詢:
在複製香港流通紙幣前,申請人應直接聯絡相關發鈔銀行或特區政府新聞處(就特區政府發行的十元鈔票),取得它們的同意方可使用其鈔票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