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香港流通纸币

向金管局提出的申请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03条规定,任何人未经金融管理专员书面同意而在任何物质上,以正确或不正确的比例复制任何香港流通纸币或其任何部分,即属犯罪。以上条文适用于所有曾在香港合法发行的纸币,包括不再普遍使用的纸币。

由于曾有市民误收伪钞而蒙受金钱损失,金管局与警方已为复制香港流通纸币的申请制订了适当的审批程序,防止伪钞流入市面。

申请复制纸币用途可分为两类:(1)制作道具钞票;(2)其他用途例如广告制作、教学或指引用途等。只要申请人承诺遵从有关的条款,金管局在谘询警方之后,将会批准其申请。书面批准会抄送警方存档(及跟进有关道具钞票的管理及贮存等)。

《刑事罪行条例》第103条只适用于香港流通纸币,金管局无权处理复制外币的申请。如欲复制外币,请留意有关地区的法律法规,并自行评估有关法律风险,包括《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96-102条。如有疑问,请谘询独立法律意见。

拍摄钞票在手机和电子萤幕显示,不会被当作钞票使用,因此毋须向金管局申请,除非这些电子影像会用于复制实物。而传媒因报道新闻而复制电子本或印本,亦毋须申请。

申请人可以透过以下方式向金管局提交申请或查询:

  • 电邮:publicenquiry@hkma.gov.hk
  • 传真:2878 2010
  • 邮寄:中环金融街8号国际金融中心2期55楼(香港金融管理局公众查询服务组收)

知识产权事宜

在复制香港流通纸币前,申请人应直接联络相关发钞银行或特区政府新闻处(就特区政府发行的十元钞票),取得它们的同意方可使用其钞票图像。

修订日期 : 2020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