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使用金融市場基建服務

在認可機構的處置過程中,不同因素能影響認可機構持續執行關鍵金融功能以及處置策略的有效實施,當中包括認可機構能否持續使用關鍵金融市場基建服務(例如結算、支付、交收及託管服務)。因此,認可機構未能維持持續使用關鍵金融市場基建服務,而不論該等服務是由金融市場基建本身或經由中介機構提供予認可機構,均是有秩序處置認可機構的障礙。為應對這項處置障礙,金融管理專員預期認可機構備有事前的能力及安排,以在處置情景中維持持續使用關鍵金融市場基建服務。

金管局現正就金融管理專員將根據《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第628章) 發出有關持續使用金融市場基建服務的《實務守則》建議篇章諮詢銀行業界。該建議篇章列載金融管理專員對認可機構在事前應具備的相關能力及安排之預期,以在處置情景中維持持續使用關鍵金融市場基建服務。

修訂日期 :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