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認可機構的處置過程中,不同因素能影響認可機構持續執行關鍵金融功能以及處置策略的有效實施,當中包括認可機構能否持續使用關鍵金融市場基建服務(例如結算、支付、交收及託管服務)。因此,認可機構未能維持持續使用關鍵金融市場基建服務,而不論該等服務是由金融市場基建本身或經由中介機構提供予認可機構,均是有秩序處置認可機構的障礙。為應對這項處置障礙,金融管理專員預期認可機構備有事前的能力及安排,以在處置情境中維持持續使用關鍵金融市場基建服務。
FMI-1「處置規劃──持續使用金融市場基建服務」乃金融管理專員根據《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第628章)發出的《實務守則》的篇章。該篇章列載金融管理專員對認可機構在事前應具備的相關能力及安排之預期,以在處置情境中維持持續使用關鍵金融市場基建服務。
金管局與相關持分者合作以助認可機構在處置程序時,仍能持續使用香港金融市場基建。相關香港金融市場基建計劃規則已修訂,包括港元、美元、歐元及人民幣結算所自動轉帳系統規則和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成員協議及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服務參考手冊 (英文版本),以確保在認可機構繼續履行相關合約所訂定的實質義務的情況下,處置並非違責事件。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作為結算所自動轉帳系統營運者,及金管局,作為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營運者,亦發布了其對金融穩定理事會關於被處置機構持續使用金融市場基建的問卷的回應。這將有助認可機構了解為維持持續使用相關香港金融市場基建的要求及條件。該等回應(英文版本)可透過以下連結瀏覽:結算所自動轉帳系統和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