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適用)第6章的規定,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應設立及維持有效的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以確保遵守有關打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制裁及武器擴散資金籌集的相關法規。
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應設立數據庫,貯存《聯合國制裁條例》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的指定個人及實體名單,以便對客戶及交易進行篩查。
金管局要求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在每次名單更新時,盡快就所有新指定的個人及實體對其客戶名單進行篩查。認可機構若在過去或現在與任何指定的個人或實體有任何交易或關係,應向聯合財富情報組舉報。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負責管理《聯合國制裁條例》下的指定個人和實體的制裁名單,而保安局則管理《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指定個人和實體制裁名單。下面提供了相關網站的鏈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