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适用)第6章的规定,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应设立及维持有效的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以确保遵守有关打击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制裁及武器扩散资金筹集的相关法规。
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应设立数据库,贮存《联合国制裁条例》及《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的指定个人及实体名单,以便对客户及交易进行筛查。
金管局要求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在每次名单更新时,尽快就所有新指定的个人及实体对其客户名单进行筛查。认可机构若在过去或现在与任何指定的个人或实体有任何交易或关系,应向聯合财富情报组举报。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负责管理《联合国制裁条例》下的指定个人和实体的制裁名单,而保安局则管理《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下的指定个人和实体制裁名单。下面提供了相关网站的链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