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三级发牌制度
香港实行存款机构三级制,分别为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全部统称为认可机构。
香港是国际银行中心,在这里设行的银行机构数目排在全球前列位置,其中更包括70家为全球100家最大型的银行。有关详情可参阅最新一期《金融数据月报》及「认可机构的认可准则」。
持牌银行
只有持牌银行才可经营往来及储蓄户口业务,并接受公众任何数额与期限的存款,以及支付或接受客户签发或存入的支票。
持牌银行编目 (Excel 档案, 96KB)
有限制牌照银行
有限制牌照银行主要从事商人银行及资本市场活动等业务,亦可接受50万港元或以上任何期限的存款。
有限制牌照银行编目 (Excel 档案, 96KB)
接受存款公司
接受存款公司大部分由银行拥有或与银行有联系,主要从事私人消费信贷及证券等多种专门业务。这些公司只可接受10万港元或以上,最初存款期最少为3个月的存款。
接受存款公司编目 (Excel 档案, 96KB)
本地代表办事处
除了上述可在香港经营存款业务的3类认可机构外,境外银行亦可在香港设立本地代表办事处。这些办事处不得从事任何银行业务,其主要职责只限于银行与香港客户之间的联系工作
本地代表办事处编目 (Excel 档案, 96KB)
认可机构和本地代表办事处
认可机构和本地代表办事处地址一览表 (Excel 档案, 103KB)
认可机构的认可准则
制定认可机构的认可准则,是为了确保只有符合适当条件的机构才可接受公众人士的存款。这些准则清楚列载于《银行业条例》附表7。此外,金管局亦在 《认可指引》中阐述如何诠释各项最低认可准则。金管局定期检讨认可准则,如有需要便会建议作出修订,以配合监管环境的转变,以及符合国际最新的监管标准。
根据《银行业条例》,金管局是发给认可资格的机构,负责向认可机构发给、暂停及撤销认可资格。为发挥制衡作用,该条例规定金管局必须在暂停及撤销认可资格等重要决定上征询财政司司长的意见。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是上诉机构,负责聆讯申请推翻金管局所作决定的上诉。
香港对境外银行在本地经营的业务(无论是以港元或其他货币进行的交易)不设任何限制。
根据《存款保障计划条例》,本港所有银行均为存款保障计划成员,但获香港存款保障委员会豁免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