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11月8日)宣布已經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條例》)完成對富邦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富邦香港)的調查及相關的紀律處分程序。金融管理專員對富邦香港違反《打擊洗錢條例》處以4,000,000港元罰款。
這次紀律處分行動(註)是根據富邦香港自行報告的交易監察缺失,以及金管局對富邦香港為遵守《打擊洗錢條例》而設立的制度及管控措施進行的調查結果作出。金管局發現在2019年4月至2022年7月期間,富邦香港未能設立及維持有效的程序,以持續監察與客戶的業務關係。具體而言,富邦香港缺乏有效的程序,以管理系統變更、跟進交易警示出現大幅減少的情況,以及定期檢視其交易監察系統覆蓋的交易範圍。富邦香港亦沒有對為客戶執行的交易進行適當的審查,而且在發生觸發事件時沒有進行客戶盡職審查的更新覆核。
在決定上述的紀律處分行動時,金融管理專員已經考慮所有有關情況及因素,包括:
金管局助理總裁(法規及打擊清洗黑錢)陳景宏表示:「《打擊洗錢條例》規定銀行建立有效的程序持續監察與客戶的業務關係,以及早偵測潛在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當對現有的監察系統進行變更時,銀行管理層應確保監察範圍覆蓋所有相關交易,並且及時跟進識別到的不足之處。」
有關連結: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完